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受蒋**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本案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结合庭审情况,我方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我方认为,蒋**构成属于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自首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从实质上说,只要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使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变得更加容易,或者只要上述行为表明行为人悔过自新,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自首与否的标准在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一旦构成自首即为不可逆的,不会因为以后的行为而否定此前的自首行为。
(一)蒋**系主动投案
根据社旗县公安局赊店派出所2023年11月13日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社旗县公安局2023年11月14日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明确写明,蒋**系投案自首,上述材料公诉人作为证据已在庭审中出具,当然需要认可其真实性,故蒋**投案自首情节属实。
至于刘**的协助抓捕说明与蒋**2022年到案经过、2023年11月14日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内容相矛盾,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请法庭做出对蒋**自首到案的认定。
(二)蒋**的自首情节不能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否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过错在于公安机关
蒋**在2023年社旗警方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违反这些法律规定要受到没收保证金等相应的处罚,但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而且我方认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其过错在公安机关。
第一,2022年的办案民警并没有明确告知取保受审的权利义务,并对被告及其家人做出了虚假的承诺,上述情况2023年的办案民警予以了承认,从而导致蒋**及其家人对案件产生严重认识错误,认为自己没有对案件继续配合的义务。这一过错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二,社旗县公安局传讯通知书(副本)社公(赊)传讯字(2023)7号并未邮寄给蒋**,也没有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去协助传讯,更缺乏证据证实其告知蒋**传讯的意义及后果,导致公安机关未进行有效的传讯而直接对蒋**上网追逃,该行为粗暴且武断,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知情权,客观上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中蒋**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但是因为办案民警的虚假承诺,且未对取保受审的规定进行详细的解释,且未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告知重新传讯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导致被告客观上违反了取保受审的规定。但蒋**并没有故意逃避审判、藏匿的意图,因此否认其自首的情节,有违司法的公平公正。
二、蒋**构成立功,应当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到案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根据庭审情况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中公安机关先抓获陈*,通过陈*的供述查到同案人员刘**,然后通过刘**查询到蒋**涉嫌犯罪。即2022年社旗警方联系蒋**时,根本没有掌握蒋**涉嫌犯罪的确凿证据,只是对蒋**一般查证核实行为,但蒋**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供述同案其他人员、提供“小*”的微信信息、指认朱**,并在公安机关并未掌握王**、刘**、蒋**、卢*、等系涉案人员的情况下,主动通知上述人员投案自首,协助警方进一步侦破案件。即本案中,虽然蒋**没有亲自带警方去抓捕王**、刘**、蒋**、卢*、等人,但是蒋**劝上述人员主动投案,节约司法资源,协助警方侦破案件,比协助抓捕更有利于司法顺利进行,起到更好的司法及社会效果,系值得鼓励的行为,当然应当认定其为立功。
三、蒋**初犯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6.对于初犯和偶犯,可以结合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后果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以下。
蒋**在本案之前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次犯罪。蒋**因为经济原因不慎从事非法行为,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四、蒋**积极退还非法所得,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深刻
蒋**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且在其家属的帮助下主动退还非法所得15000元,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深刻。
五、蒋**存在严重健康问题,配偶健康状态不好,请法庭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蒋**患有严重的呼吸疾病,尤其是肺部存在严重感染现象,蒋**之所以能够取保候审,一方面是其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深刻,另一方面就是其存在严重疾病,其健康状况使其不能被收押,容易引发健康事故。另外蒋**现在与配偶相互扶持生活,其配偶同样患有恶性肿瘤疾病,需要蒋**的陪伴。如果蒋**判处实刑,将导致其重病的配偶无人照料,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请法庭考虑蒋**的身体健康状况及配偶需要陪伴的实际情况,对其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蒋**系主动投案,因受到办案民警的虚假承诺的影响导致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过错在公安机关,应当认定其为自首到案。到案后劝同案其他被告主动投案,应当认定为立功。同时其系初犯且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还非法所得,认罪认罚,其身体健康条件较差,配偶身体健康状况同样不好,对其适用缓刑,让两位老人相互扶持着走完余生,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尊严,同样可以提现司法教育救人的人性化一面,有利于实现司法及社会的良好效果。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牛晓儒律师
2024年2月27日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人:牛晓儒,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4113xx108,执业地址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银河时代广场,被告人王*的辩护人,联系电话: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王*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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