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务关系具有临时用工性质,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尤其是建筑行业,存在很多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形,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便容易出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间的竞合,劳动者该如何选择维权方式,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先申请工伤认定。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在办案流程、办案期限以及其他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办案流程及期限。
按最长期限来算,走完整个工伤流程需要:劳动关系确认(2+6+3=11个月)+工伤认定(15+60+20=95天=3个月)+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6+3=9个月)+劳动能力鉴定(2个月)+工伤待遇(2+6+3=11个月+执行的期限不确定)=36个月+执行的期限+各个环节可能存在中止、延期的时间,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只有一审和二审(6+3=9个月)程序。
二、责任划分。
工伤赔偿不划分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赔偿项目。
序号 | 工伤赔偿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
1 |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医疗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3 | 交通食宿费; | 交通和住宿费; |
4 | 伤残辅助器具费; | 辅助器具费; |
5 | 生活护理费; | 护理费; |
6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残疾赔偿金; |
7 | 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8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营养费; |
9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10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误工费; |
11 | 鉴定费。 | 鉴定费。 |
工伤赔偿以三个一次性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为主,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以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主,计算依据不一样,赔偿项目不一样,计算出来的结果也会不一样。
结合相关案例,分析二者在赔偿金额方面有何不同。
工伤:杨某在工地上班,岗位是木工。2023年5月,杨某在二层支模架上绑扎梁架时不小心摔伤,随后送往长沙某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1天,被诊断为双侧第6、右侧第7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仅垫付了医疗费用。2023年11月,杨某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随后,杨某向长沙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经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69473元。
劳务:陈某与长沙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担任该公司外卖骑手一职。2022年3月,陈某在派送途中,因雨天路面湿滑致骑车摔伤。事发后,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器具费和护理费。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因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24391元。经法院主持调解,除前期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器具费、护工费等72440元之外,公司一次性再向陈某赔付90000元。
上述两个案例中,杨某构成十级伤残,陈某构成九级伤残,但金额却相差了二十多万元。关键点在于,陈某仅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便主张了十几万元。即使陈某自身存在过错,赔偿金额也是高于工伤赔偿标准的。
因此,当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出现了上述两种维权方式的竞合时,可以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以及时间成本等因素,选择一条对自己最为有利且最高效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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