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标的异议只能是案外人才能提出,这是不言自明的,主要涉及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民诉法238条。分为是否认为原判决错误,为了简化问题,在本文中一律按原判决无误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①执行标的异议被驳回→15日内提执行异议之诉→判决驳回→二审。
②执行行为异议被驳回→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案外人如何提执行异议之诉。
管辖:执行法院
被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按照是否反对异议分为列共同被告或可以列第三人
程序:普通程序
诉讼请求: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二、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未能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如何救济。
执行异议提出的时间:执行过程中
1.由案外人自行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但因为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实际上因为案外人的财产被免除了部分债务,所以案外人可以向被执行人追偿(还是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2.不能在未对执行标的权利归属实质审查的情况下,仅因程序问题,剥夺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具体救济途径如下:
①司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赔偿完毕后之前错误执行的怎么处理?
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
虽然在法律性质上是明确的,但若法院只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做程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案外人很难胜诉。
③确权之诉
如果法院对执行标的不做实质审查,可以单独提起一个确权之诉,确权后再打不当得利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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