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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自媒体代运营合作不达预期,能否解除合同并退款?

2024-07-08 22:23 3667人阅读

【导语】


短视频飞速发展的今天,流量能带来巨大的收益;一个粉丝过万的平台账号,有着极大的吸引力。

“我们有专业的视频孵化团队,承诺在短短数月即可粉丝过万,浏览量突破三千万”

“我们的服务费每年五十万”


这是我方当事人所委托的视频孵化团队所说的。


四个月后,当事人得到了一个粉丝数6个的视频账号。


于是客户委托我们起诉请求返还已交的服务费。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艺术策划中心

代理人:江律师


被告: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


诉讼请求:

1、确认《抖音代运营合作协议》于2021年12月27日解除;

2、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12万元以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简略)

   被告多次带着著名导演亲赴原告处宣传展示其代运营抖音账号的专业服务,终于取得原告信任。2021年8月13日,双方签订《抖音代运营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代运营两个抖音账号服务费12万/季度,年服务费48万元,并对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服务团队配置进行约定,同时合同约定被告服务内容不达标,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然原告支付第一季度服务费12万元后的两个月里,被告除了开设了一个抖音账号后并无实际履约内容。原告10月8日向被告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愿,被告当天匆忙发布一条短视频,并表示后续会加快进度。后双方在2021年10月22日签订《补充合同》,延长第一季度服务期至2021年12月25日,约定12月25日之前被告应当交付短视频共计40条,交付标准同原合同。

   然被告再次失约,自2021年11月2日起,被告不再回复任何原告的项目询问。截至2021年12月25日,被告仅仅上传5条短视频,且视频内容近乎雷同,毫无新意。


  原告认为,被告前期虚假宣传骗取原告信任签订合同,后期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单方解除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第十一、十二条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并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


被告答辩


被告答辩:

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及时建立抖音账号,后期拍摄需要各方的配合和时间安排,未能及时上线视频不是被告原因所致,且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拍摄制作了大量视频在云盘中,并有部分已经上线发布,被告不存在违约。

被告曾充分向原告披露“前三四个月测试是最关键的,一个月是没办法做的,原告表示认同”,被告始终表明前期的磨合是必要的,不能因为前期没有呈现好的结果就认定被告违约。因为原告责任,多次拖延被告工作进度,在原告拖延工作进度的情况下,被告于2021年12月28日,将制作完成的视频内容全部上传至网盘(即交付)。且关于合同中粉丝量和浏览量是以年为单位考核的。原告应当在2021年10月26日支付第二笔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合作协议》第十二条明确约定,被告工作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原告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本案中,2021年8月13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附件对于每月上传的短视频数量和质量都有明确约定,9月14日原告询问进展时,被告表示“今天上线3条,后面每天上1条”,然而直至10月8日,原告发函给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想法,当天晚上被告才上传了第一条短视频;10月22日双方签署了《补充说明协议》,约定A、B两个抖音账号12月25日前应分别交付短视频30条、10条,然而至12月27日,原告发送解除通知的邮件时,A账号仅上传了5条短视频,B账号没有上传短视频,在被告收到原告的解除通知后才在其所称的网盘中上传了短视频,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


第二,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代运营抖音号的目的是看重被告所称的专业运营能力,该专业运营能力不仅仅体现在抖音短视频的数量,更重要的是短视频的质量;然而被告在第一阶段(2021年8月13日至10月8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上传一条短视频,更谈不上短视频质量,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延期履行期限后又未在其承诺的时间2021年12月25日前完成相关服务,交付的短视频数量及质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原告亦有权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第三,关于被告抗辩的其于 2021年12月28日在网盘中上传了其余短视频,完成了交付义务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后续短视频上传至双方均认可的网盘中;其次,即便其确实在双方认可的网盘中上传了短视频,但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被告提供的服务之一就是提供视频上传服务,《补充说明协议》亦明确约定交付短视频的标准为按合同及合同附件(腾讯文档)约定,故被告应依约将40条短视频上传至抖音平台,而非上传至网盘,且其A账号确实也曾上传过5条短视频(每天一条),被告一次性交付数十条短视频亦不符合常理;再次,即便按照被告的抗辩意见,亦超过了合同约定的12月25日的期限,因此本院对于被告的相应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原被告的合同于2021年12月27日解除;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1万元及利息。


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


案件总结


本案庭审中,原告同意参考市场价扣除被告建号的基本费用,一审法院支持我方诉请,判决扣除基本费用1万元后被告返还服务费11万元。正在制定诉讼策略时着眼细微处也至关重要。


1、首先是关于粉丝数、浏览量的标准。

由于《抖音代运营合同》约定的粉丝数和浏览量标准是以下一年度2022年5月为限,因此原告无法根据粉丝量和浏览量为标准请求被告返还第一季度的服务费,被告也以此为理由表明账号无法在短期内达到这种标准。


2、其次是关于“交付”的不同理解。

被告在原告通知其合同解除后,上传视频至草稿箱,表明自己完成交付,然我方定义合同交付的理解是发布视频,而非发布至草稿箱,并说服法官采信我方观点。


3、最后是关于被告是否履行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被告承诺有专业的团队和高质量的服务标准,因此原告才支付高昂的服务费委托被告打理该账号。然而无论是从交付视频的数量还是质量,被告均未能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更不必提到是否完成粉丝数、浏览量的结果。原告需要向法庭充分举证展示事前承诺的高大上和事后履约的草率不负责,说服法官支持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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