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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子女能否依照父母的离婚协议,要求另一方继续支付子女成年后的抚养费?

2024-07-11 13:40 119人阅读

案情介绍:

   刘子祥(化名,男)与陈亚玲(化名,女)原系夫妻,婚姻期间两人共同育有一子刘文轩(化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夫妻情感出现了裂痕,最终两人于2021年6月2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这份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儿子刘文轩归母亲陈亚玲抚养,父亲刘子祥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刘文轩年满24周岁止。但在刘文轩年满18周岁后,刘子祥就不再支付抚养费,刘文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子祥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刘子祥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刘文轩年满24周岁为止。

分析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给付抚养费是基于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在离婚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只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但如果支付抚养费时,一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自愿将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向后顺延,该约定系父母对子女成年后仍然提供物质支持的赠与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此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支付抚养费一方的财务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子女即使已经成年,也可以要求给付抚养费一方履行离婚协议,支付子女18周岁以后顺延期间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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