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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审批制度下,加班费能得到支持吗?

2024-07-12 10:50 329人阅读

加班审批制度下,加班费能得到支持吗?


越来越多公司开始实行加班审判制度了。

在加班审批制度下,法院或仲裁委通常需要劳动者提供其申请加班的证据,而不仅仅是提供劳动者休息时间工作的证据。

江律师承办的一例劳动案件中,仲裁员是这样说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由此可见,加班费的主张重点在于用人单位的“安排”,劳动者请求支付加班费应当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其次,在用人单位未安排加班但劳动者认为需要加班时,应向用人单位申请。如果劳动者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且用人单位处的加班审批制度并非一纸空文;现劳动者未履行加班审批制度,其理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裁决后果。

通过查询上海地区法院处理的加班费案件可知,法院对于加班费的支持有自由裁量权,对于加班审批的证据证明力大小认定也并不一致。

案例检索


1、(2023)沪0118民初35006号(不支持)

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加班时应办理加班申请流程,结合被告提供的加班审批、加班申请及原、被告在微信群内的沟通记录,本院对被告主张实行加班申请制度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该期间加班提出申请故要求被告支付该期间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8日期间制度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2023)沪0104民初15314号(不支持)

法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根据现有证据反映,某某医院1在管理中确有实施加班审批制度,而王某并未就其申请过加班或者系由某某医院1安排其加班的事实提供任何客观、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3、(2023)沪0106民初26314号(支持)

法院认为:关于延时加班工资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联网时代各种通讯软件的广泛应用,使得在线加班、在线待岗成为常态。劳动者在不影响休息的情况下,秉持诚信原则,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一般不应当被认定为加班。但是,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查明之事实,原告所提供的邮件、会议记录等显示除前述临时、短暂的工作交流外,其尚存有实质性的劳动内容,诸如每月召开例会、邮件提交工作日志、邮件提交翻译件等内容。原告使用前述通讯软件从事具有工作内容的劳动,明显占用了其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本院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予以区分,同时考虑到原告利用邮件等通讯软件进行工作不同于在传统工作岗位上之加班,用人单位已无法客观上予以掌握,以及原告在线工作时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等情形,本院剔除此间原告不合理的主张,根据原告基本工资所得,酌定其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期间延时加班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28,000元。

4、(2023)沪0112民初17588号(支持)

原告陈述:2022年疫情解封后,被告实行做六休一的工作制度,即每周要加班1天。因被告实行项目制,被告不对其进行考勤。
被告陈述:原告系运营总监,每周上班时间不固定,由原告自行安排,被告不对其进行考勤,其不存在加班。其处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原告并未申请过加班。为此,被告提供了加班调休办法以印证。
法院认为:就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2022年6月至同年8月期间8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8,390.80元之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证明原告确于休息日存在加班。

建    议



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建议:
1、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以提交用人单位并未严格实施考勤制度或加班审批制的证据。
2、提交常态化加班的证据,例如经常使用通讯软件进行沟通或开会,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即使存在加班审批制度,也有机会被认定为加班。


对于用人单位的建议:
1、可以进一步细化规范加班审批制度,例如不同级别人员加班审批职级不同,所有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加班后核验,严格审批加班必要性和加班所需时间。
2、对于不能调休的加班工时,及时支付加班费。
3、在仲裁或诉讼中提供加班申请、加班审批、加班调休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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