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委托人家属在包工头张先生手底下工作,由包工头安排前往房主吴先生处进行施工作业,房主吴先生为委托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高空施工作业过程中,委托人家属不小心碰到房屋旁的电线杆电线导致触电身亡。事发后,保险公司不支持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委托人家属身亡的情况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由于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委托人于是委托本所依法维权。
0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额200000元及意外医疗保额2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03被告答辩
0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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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律师观点和判决结果
本案属于建筑安装工人在施工时发生意外导致当场死亡,符合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与意外事件没有直接关联性,保险公司应按意外事件承担自身保险责任。
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某、刘某支付保险金200000元及意外医疗保险金621.176元;
《保险法》第 22 、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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