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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的要件

2024-07-12 14:03 137人阅读

我国《民法典》并未采用德国、法国等国家将自甘冒险适用与有过失原则的做法,而是采用了完全抗辩模式,自甘冒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可产生免除行为人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也正因为这种免除是完全的免除,而非过失相抵的减轻或免除责任,为了防止受害人自担风险范围的扩大,应注意严格限制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具备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类活动,

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贾律师总结如下:

一、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必须为活动参加者。自甘风险规则中受害人的损害须是来源于其他活动参加者的行为,这就排除了游泳溺亡、滑雪摔伤等情形的适用;

二、主观上受害人须满足知情与自愿要素。知情要素指的是,受害人明知自己参加的活动可能导致特定的危害结果。判断受害人知情所依据的标准,并非仅依照抽象理性人的标准,还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形,包括其年龄、精神状况、职业等。自愿要素指的是,受害人在认知到特定危险的情况下自主地去趋近危险。受害人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自愿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但其参与并非尽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在判断自愿要素时,必须特别强调受害人的意志自由度。如果行为人使用胁迫等手段迫使受害人参加,则就欠缺了自愿要素。

三、客观上损害必须是固有风险现实化的结果。所谓固有风险,就是按照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该种活动所通常具有的风险。适用自甘冒险抗辩,要求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正是该活动的固有风险现实化的结果。譬如足球运动的固有风险包括身体碰撞、被飞来足球砸伤的可能性,因此只有当受害人确实因这些原因致伤时,加害人才能主张自甘冒险抗辩。相反,如果其他参加者故意实施了攻击行为,显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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