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公司诉称:浙江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复制、安装“快剪购票机系统 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以及宁波某理发店安装、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宁波某公司的著作权。
浙江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软件是宁波某公司受浙江某公司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根据合同约定,著作权归浙江某公司所有。
宁波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签订了“QCHouses线上平台开发”软件开发合同,被诉侵权软件属于合同项下的软件,根据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浙江某公司。
涉案合同为“QCHouses线上平台开发”软件开发合同, 对于被诉侵权软件是否属于合同范围的理解不应机械、静态地分析其是否属于线上还是线下软件,特别是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业务需求以及软件开发的进程亦有可能对开发范围进行调整。故应该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目的、被诉侵权软件与合同软件的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判断。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宁波某公司为浙江某公司设计和开发的项目版权归浙江某公司所有。现有证据能够形成被诉侵权软件属于涉案合同范围的证据优势,可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系在涉案合同范围内为浙江某公司的业务需要而开发设计,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被诉侵权软件的著作权应当归浙江某公司所有。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委托开发、委托创作合同等的情况下建议通过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和使用方式,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街道办事处迎xx东。法定代表人:姜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
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作为最常见的一种双方意思合意表达的形式,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进而达成各式各样的合同条款,规范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也往往会因诸多原因,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如果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想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通常我们都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同时也会忽略一个问题,债权也有“保质期”,过了诉讼时效,欠款还能追回吗?案例引入:2014年9月10日杨某因购买房屋向好友李某借款30万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予杨某后,杨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
众所周知,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整体协议,不仅涉及到人身、财产等内容,还会带有感情因素。其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可以理解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并不会因为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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