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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2024-07-22 17:22 107人阅读

宁波某公司诉称:浙江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复制、安装“快剪购票机系统 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以及宁波某理发店安装、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宁波某公司的著作权。


浙江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软件是宁波某公司受浙江某公司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根据合同约定,著作权归浙江某公司所有。


宁波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签订了“QCHouses线上平台开发”软件开发合同,被诉侵权软件属于合同项下的软件,根据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浙江某公司。


涉案合同为“QCHouses线上平台开发”软件开发合同, 对于被诉侵权软件是否属于合同范围的理解不应机械、静态地分析其是否属于线上还是线下软件,特别是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业务需求以及软件开发的进程亦有可能对开发范围进行调整。故应该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目的、被诉侵权软件与合同软件的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判断。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宁波某公司为浙江某公司设计和开发的项目版权归浙江某公司所有。现有证据能够形成被诉侵权软件属于涉案合同范围的证据优势,可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系在涉案合同范围内为浙江某公司的业务需要而开发设计,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被诉侵权软件的著作权应当归浙江某公司所有。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委托开发、委托创作合同等的情况下建议通过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和使用方式,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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