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来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依法进行补偿安置。而现实中,往往存在着利用自家居住的房屋进行经营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房屋既具有居住性质又兼具经营功能,在征收补偿中应如何补偿呢,是否必须按照房屋权属证明中登记的性质或者用途认定呢?今天,笔者就与大家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项的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可见,对于房屋产权性质或者用途的认定在征收拆迁实践中不应简单地“一刀切”。在房屋征收调查登记阶段,征收部门对于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用途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综合分析是否具有产权证明、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的许可手续、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情况,全面实地考察被征收房屋的情况,对具有居住与经营双重功能的房屋合理认定和补偿,而并非仅依据产权登记中载明的内容来判断。
实践中,对于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相关情况的调查认定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对于调查结果应依法公示。此时,往往征收活动刚刚开始,被征收人切不可掉以轻心。除了积极配合调查外,被征收人有必要及时关注房屋调查公示结果,对房屋调查登记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以便争取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
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情形,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征收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理。今天笔者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遇到这类情形该如何应对。刘某在安徽省某县有一处土
在以棚户区、旧城区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为名进行的房屋征收中,除认定违法建筑外,另一种常会遇到的情形是进行危房鉴定进而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有关主体启动危房鉴定程序并作出具有强制拆除内容的行政决定,进而对“危房”实施强制拆除,甚
集体土地上房屋,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多存在缺少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也有村民在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报备后即自行建设。这类建筑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启动后,征收补偿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实践当中不少地方都存在集体土地被纳入
无论是房屋土地征收,还是在城中村改造、建设示范镇等项目拆迁中,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已经不在是什么新鲜事儿,尤其是涉及集体土地自建房屋征收改造,这类情况更是常见。有不少当事人说,我虽然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祖祖辈辈在这住了几十年,建
【引言】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还是基于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展开的房屋拆迁,对于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均有法定程序,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征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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