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2023年某日,委托人与某“幸孕”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向委托人提供代孕服务,公司为委托人寻找符合条件的助孕志愿者、确保助孕志愿者配合一切所需的医疗检查,建立试管婴儿代孕诊疗档案、提供试管婴儿代孕诊疗期间相关事宜等,委托人需分阶段共计支付530000元代孕费。后委托人按阶段支付至第四笔(移植)费用,共计向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人民币220000元整。公司突然在服务群告知委托人移植失败,所有费用已经用于各阶段支出,不予退还。委托人随即找到我所代理维权。
02争议焦点
本案协议内容约定明确、转账证据充分,委托人及公司的代孕服务关系事实清楚。
关键在于:
1、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3、支付的22万元费用是否确实已经在代孕服务各阶段支出完毕?
03律师观点
本案委托人与公司所签《服务协议》实际是有偿代孕合同,该公司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配子、胚胎等作为交易对象,将人的相关属性物化进行买卖交易,且可能衍生出伦理道德等相关问题,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有违社会公德,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对其予以否定评价,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
协议无效,但委托人已经支付了大额费用,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委托人有权要求公司返还服务费用。
此外,虽然公司有义务返还服务费用,但在代孕服务过程中确实已经支出的医疗检查、手术等费用可以扣除,无需再行赔付。且协议双方都明知代孕行为违法,各自具有一定过错,需承担对应责任或损失。
04判决结果
本案法院最终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服务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判决公司承担80%责任,向委托人返还176000元整。
05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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