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疗经过
患儿母亲末次月经是2016年12月6日,预产期是2017年9月13日,孕期在医方处 及其他医院定期产检,血压正常、胎儿宫内发育正常、唐氏筛查提示低风险、糖耐量试验阴性。2017年8月27日3时30分左右因流液到医方就诊,被以“胎膜早破、孕3产1孕37+4周LOA单活胎”收入院。
入院后,医方了解到患儿母亲是经产妇,建议尝试顺产,患儿父母同意。当天凌晨5点多, 患儿母亲的宫缩不明显、无疼痛,医方的医生问要不要剖宫产,患儿母亲询问是否必须剖宫产,医方的医生仍告知可以顺产,患儿父母就相信医方继续尝试顺产。此后就一直到 27日8:30左右医方告知患儿父母需要使用催产素。此后,医方再没有说起要剖宫产, 直至27日17:05患儿母亲才娩出患儿。患儿父母对医学并不懂,基于对医方的信任,都遵从医方的建议。
患儿娩出后即出现“口吐白沫、喉中痰鸣”的症状,被以“新生儿肺炎”转入新生儿科治疗。治疗6天后于2017年9月2日办理出院。患儿适时预防接种及做儿童保健。在患儿8个月时在佛山市妇幼保健院2018年4月26日检查发现骨质低于标准值,于2018年5月31日被初步诊断为“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后分别于2018年8月6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14日在医院治疗全面性发育落后及脑瘫。
二、司法鉴定
1、胎儿娩出后发生新生儿肺炎,因为产妇自胎膜早破至胎儿娩出,医方予预防性抗菌药物,抗感染治疗方面存在不足。
2、2017年8月27日14时39分后,至分娩结束,医方未持续胎心监护图,对动态了解胎心基线变化以客观判断胎儿宫内情况有所欠缺,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不足。
综上,医方的诊疗行为的不足与患儿新生儿肺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方的过错分析,因为分娩存在母婴风险、全面性发育迟缓、落后的病因复杂等考虑,医方应承担21%-40%责任。
三、法院判决
判决医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医疗责任,医方向患方赔偿356780元。
一、诊疗过程2016年2月患者在无明显诱因情况下进食时自觉难以下咽,后来到医院就诊,经电子胃镜及病检提示:食管高分化鳞状细胞癌。经术前检查后,3月7日医方为患者行食道癌切除+胃颈段食管吻合术,术中留置了胸腔引流管。但本次为患者手术的A医生并
一、诊疗过程患者因出现双下肢乏力,于2021年2月3日下午被家属送到医方急诊处治疗。医方当天下午16:52拟“脑梗死”将患者收入内三科住院,患者神志清醒,精神状态良好。2月3日晚上20:30左右医方为患者行冠脉造影术,手术完毕后患者就一直处
一、诊疗经过2021年7月2日患者突然出现言语不清、无法计算、口角歪斜伴头痛等症状,被送到医方做了脑血管造影,诊断为:左侧大脑中动脉M1末端闭塞、颅内动脉粥样硬化伴多发轻中度狭窄。2021年7月12日患者的语言表达明显好转,已经基本恢复正常
一、诊疗过程患者因摔倒致左腕关节肿痛、畸形伴活动受限21天余,于2017年8月13日到医方住院治疗,于2017年8月14日行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患者突发心跳、呼吸停止,医方给予心肺脑复苏及高级生命支持等处理后,转全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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