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于 2015 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李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 双方于 2020 年 7 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孩李某某归李某抚养,张某不支付抚养费”,后因孩子抚养权变更问题,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调解时,原告坚持变更抚养权,并要求更换孩子姓氏。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孩子姓氏能随意变更吗?
法院审理认为,因婚生女孩李某某长期跟随张某生活,诉讼时已满 8 周岁,经法官征询其意见,孩子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继续生活,被告李某亦同意将孩子抚养权变更至原告张某名下,对李某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原告张某单方要求变更孩子姓氏问题,根据法律等相关规定,离婚后,任意一方均无权单方面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除非本案被告李某同意,经释法明理,原告张某表示待孩子成年后由孩子自己决定。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的姓氏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
对于无行为能力子女的姓名权,由其法定监护人协商决定。子女出生后,父母经协商共同给子女确定姓名,一旦确定,任何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更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即便夫妻双方离婚,父母仍是婚生子女的监护人,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都是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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