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则案例。
本案是发生于笔者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一起劳动纠纷,笔者代理用人单位。
劳动者仲裁请求
申请人(劳动者)提出三项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6月4日至2019年5月4日未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答辩
被申请人答辩如下(简约版):
1、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16日向被申请人签字递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因个人原因离职并签字确认不再主张任何补偿。
2、申请人入职后于2015年7月6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个人申请》要求不交社保,希望公司直接发放补贴,我公司对其发放社保现金补贴,因此不交社保责任不在公司。
3、2018至2019年双倍补偿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4、申请人自2020年5月20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不再适用劳动法,因此其加班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成立。且公司已付清申请人全部工作报酬。
仲裁裁决
对申请人的所有请求不予支持。
本会认为
申请人填写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并签名的事实清楚,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示不再因为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其他的费用、补偿或赔偿,其已经就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
律师说法
本案能够做到全案胜诉,首先在于用人单位具有较高的用工风险意识,较好地落地执行了顾问律师的日常法律建议,在员工自愿离职的情况下留存员工自愿离职的申请材料,并且明示不存在任何纠纷(此为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据)。
此外,用人单位的流程也非常规范,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时,留存劳动者的不交社保申请书。
本案也涉及到仲裁时效和劳动者退休年龄与劳动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
不签订劳动合同得双倍赔偿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需要劳动者在一年内及时维权。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终止,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是应当重新订立劳务合同,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额外报酬应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此处提醒注意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纪但未享受养老金人员的法律关系根据此前工作情况和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成因而做区别处理。
建议
对于劳动者:
1、在签署《自愿离职申请书》、《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文件时,要了解相应的法律后果,做出慎重决定后再签字。
2、权利要尽快主张,例如本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维权,具有仲裁时效的限制。
3、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签订民事合同,对工资、加班费、休假等进行约定。
对于用人单位:
1、完善用人流程,例如本案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在自愿离职的情况下提交申请书,在自愿不交社保的情况下提交申请书。并做兜底条款约定,明确不存在任何纠纷,不会再支付任何补偿。
2、留存重要文件,本案的仲裁裁决依据是《自愿离职申请书》的内容,该项材料是关键的证据文件。
3、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主动与其沟通签订民事合同的事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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