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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脉造影术致患者心脏骤停死亡的责任如何划分

2024-08-29 15:05 465人阅读

一、诊疗过程

患者因出现双下肢乏力,于2021年2月3日下午被家属送到医方急诊处治疗。医方当天下午16:52拟“脑梗死”将患者收入内三科住院,患者神志清醒,精神状态良好。2月3日晚上20:30左右医方为患者行冠脉造影术,手术完毕后患者就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生将患者转入了重症监护室,并给予患者行气管插管等处理。2月4日早上患者心率20次/分,经抢救无效,医生告知家属患者已停止心跳、呼吸及已死亡,并告知家属如果想按当地风俗习惯办理丧事,则要办理自动出院手续。患者家属见此情况,同意办理出院,随后将患者转送回家,当日在家中死亡。

 

二、司法鉴定

1、医方给予患者行冠状动脉造影术评估欠谨慎。患者自身存在多种严重基础疾病,身体状况能否接受及房颤尚未控制的情况下急行冠状动脉 造影术,医方评估存在欠谨慎。

2、患者在冠状动脉造影术中出现血压下降,动脉压波动在78-98/ 43-55mmhg, 使用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仍无法维持,医方没有查找原因,存在过错。

3、根据患者出院时的总体情况分析,医方应当知道,在撤除仪器后,患者会随时死亡。因此,医方有义务告知患者家属病情的危重性及可能随时死亡的后果,也应该告知患者家属,如对死亡原因或病情有异议,可以通过尸体检验查清。故此,应当认定医方没有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

考虑到患者自身存在多种严重基础疾病、家属对患者病危放弃治疗、患者病理死因不明等因素,建议其医疗过错参与度为1%-20%。

 

三、法院判决

判决医方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医方赔偿患方71298.9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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