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王某在商业街有一处合法房屋,因城市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补偿安置事宜未与当地房屋征收单位达成一致。因此,王某一直未与征收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单位未向其送达房屋评估报告,也未对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5年,当地房屋征收单位组织人员将王某位于商业街的房屋强制拆除,此后,王某以区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赔偿,并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认定,如何定义“公平补偿”进行了详细地阐述,提出了两个维度的衡量标准,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今天,笔者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衡量公平补偿的两个维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故,可以确定公平补偿为一般原则。那么如何判断是否达到了公平补偿,通常可以从两个维度分析:1、横向维度。比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纵向维度。比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被征收人在实际获得补偿安置时购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保障被征收人在实际获得补偿安置时能够在市场上购买到类似房地产。结合上述两个维度,不难看出房屋征收公平补偿,需要横纵比较三个价格,即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获得补偿安置时在市场上购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通过对上述三个价格横纵比较,判断是否达到公平补偿。当然,实践中尚需结合评估时点、当地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使得公平补偿的横纵两个维度坐标进一步补充完善。但是,不论考量何因素,房屋征收公平补偿的核心要义只有一个,即保障被征收人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需要在坚持核心要义的基础上,通过横纵两个维度来判断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若不能坚持公平补偿以及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那么明明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好事,往往会产生诸多纠纷,也违背了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而且,被征收人在认为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时,很可能对房屋征收产生抗拒,也不利于房屋征收公所的推进。因此,坚持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是必要的。笔者建议,被征收人在遇到补偿问题时。应保持冷静,坚持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沟通协调解决。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与笔者交流讨论。
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情形,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征收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理。今天笔者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遇到这类情形该如何应对。刘某在安徽省某县有一处土
在以棚户区、旧城区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为名进行的房屋征收中,除认定违法建筑外,另一种常会遇到的情形是进行危房鉴定进而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有关主体启动危房鉴定程序并作出具有强制拆除内容的行政决定,进而对“危房”实施强制拆除,甚
集体土地上房屋,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多存在缺少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也有村民在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报备后即自行建设。这类建筑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启动后,征收补偿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实践当中不少地方都存在集体土地被纳入
无论是房屋土地征收,还是在城中村改造、建设示范镇等项目拆迁中,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已经不在是什么新鲜事儿,尤其是涉及集体土地自建房屋征收改造,这类情况更是常见。有不少当事人说,我虽然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祖祖辈辈在这住了几十年,建
【引言】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还是基于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展开的房屋拆迁,对于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均有法定程序,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征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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