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观点:如果员工认定工伤,公司却无可执行财产,职工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简介
朱先生是甲公司的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保,2015年9月11日,朱先生在上班期间被钻机伤到右手。朱先生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局在2016年5月2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伤情稳定后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次鉴定,认定伤残八级。
朱先生就伤残理赔事宜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朱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将甲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朱先生为了获取工伤待遇,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区人社局以条件不符拒绝支付;朱先生遂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法院判决人社局依法发放朱先生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区人社局不服上诉到中院,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以案释法
朱先生从受伤到拿到理赔款,一路走来可谓磕磕绊绊。为什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存在重重困难呢?我们先来梳理下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支持劳动者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劳动者具有法定权利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经仲裁、诉讼后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职工可以书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故,劳动者因单位的原因无法拿到理赔款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有权要求社保部门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法律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这样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待遇基金中先行支付。
二、劳动者需要提供的具体材料包括哪些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又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申请先行支付,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证明材料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书面申请先行支付的材料
5、其他要求的材料
三、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困难点
一方面劳动者有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权利;一方面法律又支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那回归到上 述案件本身,为何朱先生的获赔之路如此困难,原因可从以下几点着手考虑:
1、基金支付风险大
像案例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若公司后期破产清算不存在了,社保机构向谁追偿成为无解的难题。基金支付风险大,后期追缴机会小。
2、不利于正向激励公司依法缴纳社保
先行支付一方面是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但这种做法可能会助长部分公司的不正之风。员工受伤,本应公司担的责任却由国家买了单,影响基金收入的同时给企业造成“不交社保国家兜底”的反向影响。
3、先行支付的部分内容存在争议
实践中不同地区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理解不同;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包括用人单位未参保的情形也存在不同看法。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属于社会救济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动者这类弱势群体的人文主义关怀。为了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应当将未参保职工排除在外,即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包括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也包括自始未缴纳和未按时足额缴纳两种情形。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咨询苏州劳动法李世英律师。
最近热播剧《凡人歌》里面的名场面之一相信大家都愤愤不平:那伟因为碍于情面、缺乏法律意识而把身份证借给他人注册公司、挂名“法人”(专业称呼应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区别详见本律师文章《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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