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诉讼中,如何确定继承人范围?
案情简介:
张三和李美丽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为张国、次子张庆,三子张杰,长子和次子大学毕业后定居国外,偶尔汇些外币给父母,张杰大学毕业后,与宋华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杰,后张杰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张杰死亡后,宋华主动承担起照顾两位老人的饮食起居十几年,张三和李美丽先后去世,张三和李美丽的父母均早年去世。现针对张三和李美丽去世后遗留的财产如何继承,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分析:
一、本案的继承人范围都如何确定,都包含那些人?
1、张国和张庆系被继承人张三和李美丽的子女,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2、张杰先于父母(张三和李美丽)去世,张小杰作为直系晚辈进行代位继承,是适格第一顺位继承人。
3、宋华作为丧偶儿媳,照顾公婆(张三和李美丽)十几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故本案的继承人包括张国、张庆、张小杰和宋华。(当事人系化名)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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