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金融机构或网贷平台借款转借给他人的,借款合同认定为无效,债权人不能主张利息
案情:
原告欧某称其与被告伍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1月11日至2024年2月5日,原告通过花呗借钱向被告支付27408.78元,其中2023年11月23日支付的99.9元系以花呗&红包的形式支付,2023年12月21日支付的299.69元、2023年12月27日支付的899.42元、2024年2月5日支付的5999.77元系以花呗分期&红包的形式支付;2023年11月11日至2024年2月5月,原告通过支付宝余额宝或绑定的银行卡向被告支付1367元;2023年11月11月至2024年2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93210元;上述款项合计121985.78元。后原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催要款项120000元,被告确认欠款的事实,并承诺会还给原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法律咨询费5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足以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借贷的事实。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本案原告通过花呗借钱向被告支付的27408.78元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原告另通过支付宝余额宝或绑定的银行卡、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94577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现原、被告自愿确认被告欠款为120000元,双方的确认有效,法院会予以确认,被告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原告另主张法律咨询费5000元,因双方对此无约定,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伍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某返还欠款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欧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6元,被告负担134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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