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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酒业有限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兰州xx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4-11-20 11:17 7人阅读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街道办事处迎xx东。

法定代表人:姜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门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兰州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xx市xx区xxx路xx小区(x号街区)xx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程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xxxxx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酒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公司)、原审被告兰州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xxx酒业公司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xxx酒业公司上诉称,本案系被上诉人xx集团公司诉上诉人xxx酒业公司商标侵权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2019)甘01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xx集团公司答辩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xxx酒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的规定,xx集团公司主张xx商贸公司为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商、xxx酒业公司为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本案被告xx商贸公司的住所地及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均在xx市辖区内,xx集团公司择其一即被告xx商贸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甘肃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x


审 判 员   刘x辉


审 判 员   窦x兰


 


二〇xx年二月x日


法官助理   刘x光


书 记 员   廖x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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