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9年9月9日,年仅31岁的丈夫张先生和往常一样外出,却遭遇了车祸。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躺在医院昏迷不醒,医生初步诊断张先生处于植物人状态。
因为张先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伤情严重,涉及赔偿金额较高,理赔的难题也随之而来。
选择委托
就在此时,张先生的病友给了张先生的妻子钟女士一本我们团队的宣传册资料,钟女士仔细看完了我们团队的资料,马上咨询了我们团队。
我们团队接待了钟女士,且就事故的起因、伤者的受伤情况、肇事者赔偿态度和保险公司的工作进展等等一一询问,捕捉细枝末节。
为钟女士提供了详细的事实分析和法律依据,并为钟女士提供初步的解决方案。
处理过程
接到钟女士委托后,我们团队立即展开行动,指导钟女士收集相关证据,协助张先生进行鉴定、整理发票、起草文书。经过努力,张先生案件的立案材料在最短时间内收集齐全。
我们团队对张先生的案件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深入讨论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认真研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旨在为张先生、钟女士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开庭时间如期而至,对于我们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提出了将近十点的反对意见,诸如营养费没有依据、植物人不应当支持住院伙食费等,皆被我方律师一一破解。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一审判决出来了。
我们的诉讼请求在合理范围的均被法院采纳,但是一心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的我们团队发现,残疾辅助器具项目仍然在几个地方可以争取更高的权益:一是法院不支持的一次性护理用品部分,存在争取的空间;二是法院遗漏了部分的残疾辅助器具项目;三是残疾辅助器具一审判决是先按一年或者一套支持。
这些细节还能再进一步争取,虽数额不多,如果再为此单独上诉势必影响当事人获赔时效,但是因为保险公司本身也要再上诉,我方律师自然不会放过这个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机会,也一同提起上诉。
二审时,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的129万十分不满,仅同意一次性支付61万。保险公司提出的几个理由如下:
1、要求对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按年支付。理由是,张先生随时有生命危险,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他们不能一次性支付,要求分期。
2、要求出院后护理人数为一人,而不是一审判决的两人。理由是,住院期间只需要一人,出院后因为有残疾辅助器具的辅助,更不需要两个人护理了。
3、要求不采纳原先的残疾辅助器具评估结论。理由是,辅助器具评估机构没有登记收录,对其评估结论不应采纳。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刁钻问题,我方予以有力反击。
第一,根据《人损解释》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以及年龄一次性支付的。本案保险公司不存在给付不能的情形,要求按年支付属于恶意增加诉讼成本,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张先生因本次事故构成一级伤残,是呈植物生存状态,植物人的护理不同于其他伤情,一人护理远远不足够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根据鉴定意见,张先生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4小时需有人陪护,不能远离。基于张先生的伤情,无论是从护理行为或者护理时间来看,客观上均需要至少两人护理。
第三,本案残疾辅助器具评估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所出具的评估意见符合《人损解释》第13条规定,其所出具的评估意见符合张先生的实际伤情需要,且有合法依据。
完美收官
最终,在激烈的交锋中,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对于一审法院遗漏的部分也进行改判,终判令对方赔偿1302024元。
这一笔赔偿款的到来,也算是给张先生和钟女士这个风雨飘摇的小家带来了希望,钟女士也对我们团队表达了由衷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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