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情形,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征收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理。今天笔者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遇到这类情形该如何应对。
刘某在安徽省某县有一处土地,某县林业局于2009年为刘某颁发了林权证。2017年3月,某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刘某土地在征收范围内,随后某县人民政府组织对纳入征收范围的土地进行开挖定界,刘某地上物被强制清理。2017年5月,某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刘某已经将地上物征收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刘某不服,针对某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清理及征收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请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在行政裁定中阐述了这样一种观点:未签订补偿协议,将征收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并不等于征收行为已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在此情况下,征收部门实施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结合案例来看,土地征收部门既未与刘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又未向刘某作出符合规定的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与刘某就征收补偿协商一致,而是直接将征收补偿款打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并组织强制清除地上物。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实施强制清除行为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部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未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定期限进行救济的,征收部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理。由此可见,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理行为的前提是先补偿,具体体现为协商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含有征收补偿内容的行政决定,然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未作出含有征收补偿内容的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征收部门直接将征收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这一行为,既不能代替上述征收补偿行为,也不等于被征收人认可了征收补偿行为。笔者认为,对于征收补偿无论是通过征收补偿协议还是含有征收补偿内容的行政决定来体现,本质上都要保障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决定和救济的权利。征收部门直接将征收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无异于剥夺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提出意见及救济的权利,不符合我国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可能使得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不利于征收工作的推进。在征收中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始终是一个难题,笔者建议不妨从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开公平、进行积极有效的协商、依法开展征收补偿等方面入手,在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施征收行为。
在以棚户区、旧城区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为名进行的房屋征收中,除认定违法建筑外,另一种常会遇到的情形是进行危房鉴定进而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有关主体启动危房鉴定程序并作出具有强制拆除内容的行政决定,进而对“危房”实施强制拆除,甚
集体土地上房屋,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多存在缺少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也有村民在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报备后即自行建设。这类建筑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启动后,征收补偿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实践当中不少地方都存在集体土地被纳入
无论是房屋土地征收,还是在城中村改造、建设示范镇等项目拆迁中,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已经不在是什么新鲜事儿,尤其是涉及集体土地自建房屋征收改造,这类情况更是常见。有不少当事人说,我虽然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祖祖辈辈在这住了几十年,建
【引言】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还是基于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展开的房屋拆迁,对于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均有法定程序,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征收拆迁
【引言】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还是基于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展开的房屋拆迁,对于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均有法定程序,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征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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