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7年10月8日13时,尤某驾驶肇事车辆,行驶至事故路段与陈先生发生碰撞,导致陈先生受伤。本起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尤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后,陈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数天,支出了大额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
选择委托
陈先生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然而万万没想到肇事者尤某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正当雷某及其家属遭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压力时,遇到了我们团队。
我们团队为陈先生一家分析如何解决目前的困境、此后赔偿预期金额以及下一步的处理方式等等,随即陈先生决定委托我们团队全权处理该起交通事故。
处理过程
我们团队就此次案件进行讨论,旨在为陈先生获得合理的赔偿。我们团队掌握案情后,经过分析、整理,推断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并在法庭与对方律师展开辩论。
一、陈先生是否适用厦门城镇标准赔偿?
保险公司提出,陈先生的户口是农村户口,且事故发生时居住在漳州,应当按照漳州的农村标准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
对此,我们团队律师指出,陈先生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是一家长期于漳州市龙文区就业、生活,孩子也在漳州市区学校就读,应当适用城镇标准;且事故发生地在厦门市思明区,由思明法院管辖,应当适用厦门市城镇标准赔偿。
庭审中,我们团队律师围绕先前指导陈先生收集的证据(屋租赁协议、房东证人证言、暂住证、在校证明、学生报告手册、银行取款流水等)展开论证,使这一连串证据相互印证,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强有力地证明陈先生确实居住在漳州龙文区。
并经过一番努力,成功说服法官认定陈先生案件适用厦门城镇标准获赔。
二、陈先生母亲的扶养费是否能得到支持?
保险公司认可陈先生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但对陈先生母亲是否需要扶养提出异议。保险公司称,陈先生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被扶养人证明,不具备法律效力,且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母亲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我们团队律师据理力争,引用《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并结合陈先生的实际情况,65周岁的母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分别9周岁和10周岁)需要扶养。
同时,我们团队律师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证明等证据的真实性展开论述。在既提供事实依据,又提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保险公司辩无可辩。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需向陈先生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
完美收官
本案历经法院一审、二审,我方皆胜诉,最终为陈先生争取到363086.37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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