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双某某生活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答辩人双某某生活超市针对原告山东某某治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双某某生活超市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可爱小某某”的毛巾系侵犯著作权的商品,不存在故意行为,答辩人有证据证明所销售的商品有正规的进货渠道,答辩人销售的印有“可爱小某某”图案的毛巾均系在成都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进货,所进货物的价格与原告对外销售的价格接近。因此,答辩人不存在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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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辩人销售印有“可爱小某某”的毛巾较少,仅仅属于配摊,且答辩人也销售其他多种类的毛巾,答辩人系便利店,本身规模较小,毛巾不属于快消品,消费者对毛巾的需求量本身较小,一年或则几年才更换毛巾,答辩人基本没有获利,进货仅10条,且未全部销售出去,答辩人的行为并未造成原告较大损失。因此,答辩人不应当赔偿原告。
三、答辩人认为原告持有的“可爱小某某”美术作品印在毛巾上,印在毛巾上的“可爱小某某”并不具有显著性、广泛性,且容易造成其他公众产生混淆。在广泛大众中并不知道印有“可爱小某某”图案的毛巾,更不知道“可爱小某某”图案被注册登记,以及印有“可爱小某某”图案的毛巾与其他毛巾的区别。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答辩人销售的毛巾系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更不应当进行赔偿。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和广泛性,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何某某与郑某某、姚某某等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川XXX民XXX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1960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2000年某月某日
申请人:唐某福,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8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身份证号513029196908XXXXXX,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四川某某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3377XXXXXX,地址:大竹县乌木镇。
原告:何某,男,汉族,出生于1997年2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2199702XX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联系电话:被告:程某,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0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701198310XXXXXX,住四川省巴中市,
大竹县凌律师发表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原告:杨某,男,汉族,出生于1997年10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9710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被告:张某你,女,汉族,出生于1997年2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
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雷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XXXX,联系电话:再审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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