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李铭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原告继承北京市西城区 F 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林婉清与李启铭系夫妻,育有李铭轩、李浩然。林婉清与前夫育有林宇,林宇与李启铭未形成扶养关系。林婉清 2019 年去世,李启铭 2021 年去世,林婉清未留遗嘱,其名下涉案房屋未分割。林婉清生前由李铭轩照顾,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多分遗产。李启铭留遗嘱将涉案房屋四分之三份额交李铭轩继承,他人不得继承。二被继承人去世后,房屋被李浩然占有,为维权,原告提起诉讼。
(二)被告答辩
被告李浩然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求,因李启铭、林婉清、李铭轩、李浩然曾签分家协议对房屋分配,应以该协议为准。
涉案房屋由李浩然居住并修缮、改扩建,分割时要求李铭轩给 15 万元修缮补偿。
李浩然及其配偶无其他住房,主张房屋所有权,愿给原告折价款。
李浩然称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被告林宇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三)法院查明
亲属关系:林婉清与李启铭 1991 年结婚,育有李铭轩、李浩然,林婉清与前夫 1963 年育有林宇。林婉清 2019 年死亡,李启铭 2021 年死亡,双方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
房屋来源:涉案房屋 1991 年 8 月 1 日登记在林婉清名下,系继承析产所得。林振华 1990 年死亡,遗有房产,林慧敏与林婉清经继承公证、析产协议取得相应房产并公证,后房屋登记在林婉清名下。
房屋性质争议:李铭轩主张房屋是林婉清与李启铭夫妻共同财产;李浩然认为房屋是林婉清婚前个人财产,因林婉清取得继承权在结婚前,虽登记在后,但不影响性质。
房屋变动:2010 年,李浩然拆除并新建、扩建涉案房屋为两层,含墙体改造及装修,此后又多次扩建。
协议情况:2018 年 2 月 8 日,李启铭、林婉清与李铭轩、李浩然签《协议书》分配房屋,无林婉清监护人签字,因林婉清 2015 年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未确定监护人。
赡养情况:李铭轩、李浩然均称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分别提供养老院收据、协议书、村委会证明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以及居民户口本、银行交易记录查询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住院结算清单、生活服务协议、住院费清单、病人结算清单等证据。李铭轩称额外费用自己付、送饭、办票据;李浩然称转账付赡养费、支付医疗费、聘请护工、办丧葬。
(四)裁判结果
登记在林婉清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幢 1 层的房屋由李铭轩、林宇、李浩然共同继承,李铭轩占 40% 产权份额、李浩然占 40% 产权份额、林宇占 20% 产权份额。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涉案房屋虽在林婉清与李启铭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林婉清名下,但林婉清继承其父亲遗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效力溯及至其父死亡之时,彼时二人尚未结婚,所以房屋应为林婉清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遵循继承相关法律对财产取得时间节点的规定,明确遗产范围。
(二)协议效力剖析
2018 年的《协议书》看似家庭成员对房屋处分合意,实质是林婉清对个人财产的单方赠与意思表示。由于林婉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依法确定监护人,虽协议提及李启铭可为监护人代做决定,但不符法定监护人确定程序,无监护人签字,该协议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房屋以配依据。
(三)赡养与继承份额关联
林婉清未留有效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启铭、林宇、李铭轩、李浩然继承。李铭轩、李浩然赡养证据显示二人相较他人赡养较多,可适当多分。李启铭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李铭轩、李浩然继承,二人对李启铭赡养难分主次,均等分割该部分为宜,最终确定三人产权份额。
三、案件启示
(一)财产权属明晰化
对于房产等重要资产,来源、取得时间要清晰,尤其涉及继承、婚姻关系变化场景,像本案房屋因继承时间与结婚时间交叉引发争议,提前明晰权属,可预防纠纷,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公证确权。
(二)协议签订规范化
家庭成员间涉及财产分配协议,若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务必严格遵循监护制度,依法确定监护人并由其签字确认,确保协议合法有效,避免日后因程序瑕疵致协议无效,权益受损。
(三)赡养证据留存化
赡养老人既是美德也是影响继承份额的关键因素。日常照顾支出、费用支付凭证、沟通关怀记录等要留存,纠纷时这些证据能支撑自身尽孝主张,助于争取合理遗产分配,让付出得到法律认可。
(四)法律程序前置化
房产继承纠纷复杂,一旦涉诉耗时长、成本高。有潜在争议时,提前咨询律师,利用遗嘱、公证、协议等法律工具,按法定程序安排财产分配,减少矛盾,保障家庭和睦与财产传承有序。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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