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同审查实务中,我们时常遇到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公平条款的情形。
近日处理的一起咨询案例中,甲方单方出具的合同不仅排除了乙方的法定抗辩权,还设置了明显失衡的违约条款。
这引发了我对合同自由与法律规制之间平衡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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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1. 案例概述
某科技公司(乙方)与某大型平台公司(甲方)拟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甲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存在以下问题:
排除乙方主要权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条款不公平、情势变更等法定抗辩权"
违约责任失衡:"乙方违约需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4倍的违约金",而合同总额为10万元
条款设置单方:合同由甲方单方出具,未与乙方进行实质性磋商
2. 法律分析
该合同条款明显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
违反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违反第497条: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违反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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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探讨
1. 合同自由与法律规制
以某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商案为例(虚构):
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时接受了开发商设置的"无论何种原因延期,每日按工程总价1%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后因疫情停工,开发商主张巨额违约金。
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无效,理由是:
剥夺了建筑公司主张不可抗力的权利
违约金标准显失公平
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强加不合理条件
2. 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制
某网络平台用户诉平台公司案(虚构):
平台用户协议中规定"平台对用户损失概不负责",但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
法院判决:
该条款属于异常条款
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条款对用户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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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1. 合同审查要点
合法性审查:如某合同中"发生争议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合理性审查:如某供货合同中"逾期一日支付全年货款30%违约金"的条款,因明显过高可请求调整
平衡性审查:如某租赁合同中仅约定承租人违约责任而未约定出租人责任的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2. 风险防范措施
磋商过程留痕:如某公司通过邮件往来记录合同谈判过程,成功证明某条款未经协商
说明程序完善:如某保险公司采用单独签名确认方式提示免责条款,得到法院认可
证据材料保存:如某建筑公司保存现场录音,证明对方承诺修改不公平条款
3. 救济途径
主张条款无效:如某消费者成功主张健身会所"会员卡概不退费"条款无效
请求变更或撤销:如某供应商请求将"违约金为合同总额5倍"变更为30%
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如某投资方因对方未披露重要信息而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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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合同审查不仅是文字工作,更是法律价值的守护。作为律师,我们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坚守法律的底线要求。
在合同审查中,应当以专业的眼光识别问题条款,以法律的智慧平衡各方利益,以严谨的态度维护公平正义。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合同促进交易、保障权益的制度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