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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的界定

2025-02-17 16:20 734人阅读

   离婚案件中,经常听到当事人说的是我们已经分居了,然而有时候当事人对于分居的定义及分局的效果理解均有偏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于分居的定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践中,“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分居的理由必须是一方主动不想和另一方在一起生活,两地工作、跨国学习、外地就医等客观原因均不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分居的原因。

如何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

         1住在亲属或者朋友家里:亲属朋友可以作为证人,小区有监控视频、相关的出入视频录像等。

         2、租赁房屋: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水、电、煤气等缴费记录。

3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分居协议”

分居期间财产的注意事项:分居后取得且数额较大,一方作出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处分应经对方同意,或者举证证明处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否则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及分居期间双方银行卡内均有大额支出和收入,双方均能说清楚款项的来源和去向,则法院不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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