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原告:安康某农业合作社(村集体集资成立)
被告:安康某农业科技公司
本案中,律师代表被告方出庭
案情简介
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产业扶贫资金入股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5万元入股被告公司,年固定分红6%。2023年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分红及违约金,遂诉至法院。被告抗辩称因法定代表人突发重病导致企业停摆,且原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技术扶持义务。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支付拖欠分红2.7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
2、确认被告违约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我方)抗辩
1、法定代表人突发重病住院治疗,企业经营场所关闭,属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障碍;
2、原告未按约定提供种植技术培训,直接影响企业创收能力;
3、疫情叠加法定代表人健康危机,请求适用公平原则调整违约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1、法定代表人患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
2、原告未履行技术扶持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3、情势变更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被告无需支付分红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观点
1、不可抗力认定:法定代表人突发重病导致企业停摆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符合《民法典》第590条不可抗力要件;
2、合同对等性审查:原告未履行技术扶持义务(合同第5条),构成先履行抗辩权的正当行使;
3、利益平衡原则:被告已举证证明亏损系多重客观因素导致,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适度经营风险。
案件总结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1、司法实践中需甄别企业主个人健康危机与企业经营风险的关联性;
2、投资方附随义务履行瑕疵可能阻却违约责任的成立;
3、通过情势变更制度平衡资本投入方与实体经营方的利益,体现司法对小微企业的包容审慎态度。
遇到重大责任事故罪指控,哪些辩护方向可能有效?一、法律要件拆解:司法机关审查重点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需同时满足三要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或企业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
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能否成为免责理由?以下林智敏律师为您解析验收证明的免责效力边界:一、法律界定:安全验收证明的刑事证据属性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3条,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是监管部门对企业项目验收时点安全条件的确认文件,其法
员工发现安全隐患未上报导致事故,是否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在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中,员工发现隐患却未及时上报的行为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是企业和从业人员关注的焦点问题。以下林智敏律师为您厘清责任边界:一、法律界定:何时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正确方式是什么?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毁灭证据?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配合调查的行为直接影响法律责任认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拒不配合或不当处置证据可能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刑法第307条)或
企业如何通过完善安全制度规避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律风险?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频发,企业因安全管理疏漏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而面临刑事追责的案例屡见不鲜。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若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重大事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5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