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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产业扶贫资金入股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2025-03-28 12:14 56人阅读

当事人

原告‌:安康某农业合作社(村集体集资成立)

 

被告‌:安康某农业科技公司

本案中,律师代表被告方出庭

 

案情简介

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产业扶贫资金入股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5万元入股被告公司,年固定分红6%2023年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分红及违约金,遂诉至法院。被告抗辩称因法定代表人突发重病导致企业停摆,且原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技术扶持义务‌。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支付拖欠分红2.7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

2确认被告违约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我方)抗辩

1法定代表人突发重病住院治疗,企业经营场所关闭,属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障碍;

2原告未按约定提供种植技术培训,直接影响企业创收能力;

3疫情叠加法定代表人健康危机,请求适用公平原则调整违约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1法定代表人患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

2原告未履行技术扶持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3情势变更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被告无需支付分红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观点

1不可抗力认定‌:法定代表人突发重病导致企业停摆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符合《民法典》第590条不可抗力要件;

2合同对等性审查‌:原告未履行技术扶持义务(合同第5条),构成先履行抗辩权的正当行使;

3利益平衡原则‌:被告已举证证明亏损系多重客观因素导致,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适度经营风险‌。

 

案件总结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1司法实践中需甄别企业主个人健康危机与企业经营风险的关联性;

2投资方附随义务履行瑕疵可能阻却违约责任的成立;

3通过情势变更制度平衡资本投入方与实体经营方的利益,体现司法对小微企业的包容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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