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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周乃文案例:代理欧某原来是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容留卖淫罪 量刑上减少三年

2025-04-09 00:13 31人阅读

【案情回顾】2017年9月27日,欧某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3日以欧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3月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欧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而组织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

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容留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容留卖淫罪相较于组织卖淫罪,刑罚相对较轻。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辩护律师周乃文为欧某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证据合法性存疑:部分讯问笔录不真实、不合法,部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存在异议。

2、罪名认定:欧某某的行为仅构成容留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3、量刑情节:欧某某系从犯、初犯,且有坦白情节与悔罪表现。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周乃文的辩护观点,认定欧某某构成容留卖淫罪,在量刑上直接减少三年。此次辩护成功改变了罪名认定,大幅度减轻了欧某某的刑罚,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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