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18年,61岁的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但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建筑公司拖欠陈某工资,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陈某进入公司时已61周岁,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能与该用人单位认定劳动关系吗?
律师答疑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亦即应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而陈某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关系要求的主体资格,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建筑公司无须向陈某支付赔偿金。虽然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未必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但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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