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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房“假离婚”,同居期间所出购房款是否能要求返还?

2025-06-09 15:58 136人阅读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为购房决定“假离婚”,但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后甲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此期间,乙向甲总计转账3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乙要求甲返还转账300万元。

法院认为,在双方现已解除同居关系,乙并未实际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且已当庭明确表示后续不会再就该房屋向甲主张任何权利的情况下,乙现要求甲返还案涉300万元之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虽然同居关系与合法缔结的夫妻关系在表象上非常接近,但在财产分割的处理上法律规则却存在较大区别。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现行法律对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分割秉持的态度——强调同居者的财产独立属性,法院以出资比例为同居财产分割的首要考虑因素。

无论是类似本案这样为了购房而“假离婚”的夫妻,还是自愿选择不走入婚姻殿堂的同居者,均应明确知晓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之间的法律区别以及财产处理的不同规则,慎重选择双方建立的身份关系形态。一旦决定以同居关系相处,建议尽可能就同居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重大事项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以避免同居关系解除后因析产问题给各方增加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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