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律师群里的一段讨论,像一根刺扎在了不少同行心里。
因为贾律师在办理一起保险纠纷时,该案中对方诉讼代理人明显不符合法定出庭资格——这是法律条文白纸黑字写明的边界。若依法提出异议,程序上可能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这本是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贾律师把这个观点分享到了群里。
可群里却有声音说:“明显必输的案子没必要得罪同行,跟对庭律师处成朋友,还能互相介绍案子。”
这话听着实在刺耳。
法律工作者的初心是什么?是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是让每一个程序都经得起法律的审视,而不是用“人情”给底线开闸。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从来不是“小事”,它关乎程序正义的根基。如果连法定资格都可以因为“怕得罪人”而被忽视,那法律的严肃性何在?当事人的信任又该寄托于何处?
“必输的案子”就该放弃争取?恰恰相反。哪怕实体结果可能不乐观,程序上的合法合规仍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当事人委托我们,不是让我们在人情往来中“和稀泥”,而是希望我们用专业守住每一道法律防线。今天为了“不得罪同行”放弃提出异议,明天就可能为了更“划算”的交易,在更大的原则上让步。
至于“和对庭律师成朋友、互相介绍案子”,这本该建立在专业尊重的基础上。真正的同行默契,是对彼此专业能力的认可,是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庭下握手言和的坦荡,而不是靠牺牲当事人利益换来的“利益交换”。靠放弃原则换来的案源,如同在流沙上建楼,看似稳固,实则早已背离了职业伦理的基石。
法律圈不大,抬头不见低头见,但比“面子”更重要的,是胸前的执业证所承载的责任。当事人把最核心的权益交到我们手上,这份信任容不得半点敷衍。程序正义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道屏障。
作为法律人,我们可以和同行友好交流,可以互相学习借鉴,但绝不能在“人情”面前模糊了法律的边界。因为我们守护的不仅是一个个具体案件的结果,更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这道底线,不能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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