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当中,超龄劳动者(通常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遭遇交通事故后,主张误工费赔偿时往往面临争议。部分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以 “受害人已超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能力” 为由拒绝赔偿,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年龄绝非判断误工费是否赔偿的核心标准,法律保护的是公民实际创造的劳动价值,而非以年龄划设 “劳动资格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由该条款可见,法律并未对受害人的年龄作出限制,既未将 “未达退休年龄” 作为主张误工费的前提,也未规定 “超退休年龄” 即可免除赔偿责任。这一立法逻辑的核心,在于聚焦 “实际收入损失”—— 只要劳动者因事故导致收入中断,就有权依法主张赔偿。
其次,误工费的主张需满足两个关键要件,这对超龄劳动者同样适用。一是存在明确的误工时间,即受害人因受伤接受治疗、康复,客观上无法从事原有劳动的期间,通常需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休息建议或司法鉴定意见综合认定。二是存在实际收入减少的事实,这是超龄劳动者主张误工费的核心举证要点。实践中,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仍在通过劳动获取报酬(如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务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或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且因受伤导致该部分收入实际中断,法院通常会支持误工费的赔偿请求。
需特别提醒的是,部分人对 “超龄” 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超过退休年龄就必然丧失劳动能力,这与现实情况不符。如今,许多超龄人员仍在从事保洁、安保、家政服务等工作,或通过个体经营维持生计,其劳动收入是家庭重要经济来源。若因事故导致收入中断却无法获得赔偿,既违背公平原则,也与法律保护劳动权益的立法初衷相悖。
综上,超龄劳动者遭遇车祸后,误工费的赔偿与否,关键在于是否能证明 “误工时间” 与 “实际收入损失”,而非年龄。作为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劳动相关证据;作为侵权方,需摒弃 “超龄即无误工费” 的错误观念,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护,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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