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排名垫底,公司就能辞退我?” 这是职场咨询中最常见的困惑。不少企业将 “末位淘汰” 当作管理手段,但从法律层面看,这种操作大多涉嫌违法。今天结合案例和法条,把其中的门道讲清楚。
先看广东深圳的典型案例:某互联网公司实行 “季度末位淘汰制”,程序员林某因业绩排名最后被辞退。林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8.6 万元。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时,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 “末位”不等于“不能胜任”。
法律为何不认可末位淘汰?关键在于逻辑悖论:只要排名就必然有末尾,但不可能所有末位员工都“不能胜任工作”。上海一中院曾在判决中明确:“末位淘汰制违背劳动法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即便员工确实业绩不佳,企业也需先进行培训或调岗,证明其仍无法胜任后,才能依法解除合同,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两类特殊情况要特别注意: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末位淘汰” 条款,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仍属无效;部分企业以“协商解除”名义让末位员工签字,若员工能证明存在胁迫、欺诈,仍可主张赔偿。
给员工和企业分别提个醒:员工被 “末位淘汰” 辞退时,别轻易签离职协议,可收集劳动合同、业绩排名表、辞退通知等证据,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赔偿金;企业需摒弃“末位淘汰”思维,可通过优化绩效考核体系、完善培训机制等合法方式管理员工,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职场管理需守住法律底线,“末位淘汰” 看似高效,实则藏着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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