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当事人是一个农村妇女,初中文化,在淘宝上找到一份兼职网络写手的工作,写一个稿子赚取30~100不等的稿费,上家公司(xx传媒有限公司)把一些判决书发给当事人,每一个客户建立一个群,客户也在群里面,当事人受上家公司指示和客户的要求对客户的判决书进行润色,发给上家公司,上家公司给当事人承诺公司有专业法律顾问,放心大胆的写,不会有任何违法行为,然后上家公司将这些兼职网络写手写的文章发到抖音、快手等各大网络平台,夸大歪曲事实,炒作冤假错案,引发网络舆情!最后,上家公司的老板、市场总监、运营总监、网络技术服务人会员、招聘的专兼职网络写手等人员被公安以非法经营、寻衅滋事审查起诉。
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接受网络兼职当事人的委托后,认真审阅了多达将近40本的案件卷宗,认为,当事人错误就在于听信上家公司的欺骗,没有去对判决书案件事实的真假进行核实,被上家公司利用当枪手写作触犯法律,被公安以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两个罪名移送起诉。
辩护要点:首先认为嫌疑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弥补精神空虚。犯罪嫌疑人无论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犯罪动机均不符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之所以能够和本案犯罪嫌疑人汪飞认识,是在淘宝上找一份兼职网络写手的工作,补贴一点家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没有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更没有在网络上散布,也没有组织、指使他人在网络上发布,起哄闹事,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至于非法经营罪,嫌疑人只是一个兼职的网友写手,文化程度低,没有辨别能力,主观恶性小;客观上只是按照上家的指示写文章,后期文章在哪里发表?在哪里展示?如何引流?如何炒作?嫌疑人一概不知情。应认定从犯。嫌疑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小。
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还自己微薄的违法所得6000余元,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依照刑事诉讼法117条第2款对其酌定不起诉,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后检察官采纳本律师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特别感谢xx市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办案!把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刑诉“少捕慎诉”基本原则落到实处。
感言: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找工作一定擦亮眼睛,辨明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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