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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成功帮当事人追回公安多罚没的14万元罚款(郑州刑辩律师王丽成功案例)

2025-09-25 14:06 174人阅读

★非法经营罪成功帮当事人追回公安多罚没的14万元罚款(郑州刑辩律师王丽成功案例)

关键词:非法经营取保候审、非法经营罪“违法所得”判处罚金“一事不再罚”原则。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里特别感谢河南省漯阳市召陵区检察院检察官、法官、公安依法办案!肯认真依法听取律师意见。

案情:当事人在网上售卖空烟管,涉案金额38余元,获利金额6万元,公安在侦察阶段为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但是让当事人交了20万元的罚款。

202411月份至20256月份,被告人xx、李xx(二人系夫妻关系)通过xx(另案处理)在河南xxxxxx小区租用仓库,后向xx购买空烟管存放于仓库,并从xx处购买快递面用于在网上出售空烟管。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xx、李xx二人在网上出售空烟管共计383721.26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案发后,xx、李xx有一2岁多孩子需要抚养,应李xx申请,公安机关为李xx办理了取保候审,但是让李xx交了20万元的罚款

20249月初,经被告人xx、李xx介绍,被告人xx通过xx、李xx购买空烟管,存放于被告人xx、李xx租用的仓库内,并在网上销售,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xx在网上出售空烟管共计576855.0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

辩护要点: 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卷宗,根据当事人到案经过,认为当事人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检察院已经出了量刑建议4年半的情况下,帮当事人争取到了3年的刑期,减刑一年半。并且成功帮当事人追回公安多罚没的14万元罚款

辩护理由:非法经营罪是以“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当事人获利只有6万,应该以获利金额判处罚金,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拿到判决书之后,成功帮当事人追回公安多没收的14万元罚款。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个规定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二是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可以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三是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因为公安超过5万元的退款需要市局审批,最后经过2个多月的交涉,成功帮当事人追回了公安多没收的14万元的罚款。

友情提醒:朋友圈、淘宝没有经营资质,不能随便售卖的物品:烟花爆竹、香烟、空烟管、出版物、外汇、药品等,否则一不小心就构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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