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295万法定不起诉,不留案底!(郑州刑事辩护律师王丽成功案例)
关键词:帮信罪法定不起诉、不留案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里特别感谢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办案!肯认真耐心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在审查起诉时不是只按涉案金额定罪量刑,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故意,是否明知上家是犯罪依然提供结算帮助?把“罪责刑相适应、少捕慎诉”原则落到实处!
案情:当事人开了一个公司,疫情期间生意不好,想贷款,有一天抖音上刷到一个小额贷款信息,就点了一下,然后就有人给当事人打电话联系,一开始当事人也不相信,对方一直和当事人联系,当事人就加了对方的微信,然后对方就说需要贷款吗?能帮当事人贷款,当事人确实需要贷款,对方就说需要当事人提供一下自己的对公账户u盾,因为当事人的流水少,增加一些流水才好贷款,一开始当事人也害怕被骗,反复问对方,对方将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自己的身份证都发给当事人,并且给当事人签的贷款合同,和正规的贷款合同一模一样,并且有公司扣章签的承诺书,保证这个信息只用于贷款,不做其他违法用途。当事人在反复的审核认为是正规公司之后,就将自己公司对公账户 U盾开户行等信息寄给对方。
寄给对方之后一直收不到贷款,停两天就失联拉黑了当事人,当事人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赶紧拨打110报警,110只是做了登记,就让当事人回去了。停一段当事人就接到了外省异地公安的电话,说当事人涉嫌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拘留,后当事人退还被害人1万多钱被骗的钱之后办理取保。
当事人和对方失联之后,收到短信提醒自己的银行账户一天多时间过了流水295万,是从全国各地不同的被害人,十几个被害人打到当事人对公账户上,上家利用当事人提供的账户实施诈骗过流水洗钱,十几个被害人被诈骗涉案金额295万。
公安指控:犯罪嫌疑人张xx明知他人可能使用其银行对公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个人公司名下 1 个对公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共转入、转出涉诈金额295万。
当事人委托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进行辩护。
辩护要点: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xx的犯罪行为达不到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请求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理由: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xx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然提供帮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张xx并不知道其微信好友AA-助贷小张自称是农商银行助贷经理的人用其公司u盾和营业执照是用来诈骗犯罪的,其将u盾和营业执照提供给微信好友AA-助贷小张仅仅是为了贷款,不存在犯罪故意,也尽到了谨慎审查注意义务,某种程度上其也是受害者。
由于自己店铺亏损,资金周转急需用钱,病急乱投医,虽然感觉到网上贷款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在进了自己认知范围内的反复谨慎审查确认之后,确认不会有风险才将自己的公司资料寄给了自称能贷款的农商行经理,没有想到被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过了流水,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张xx都没有明知上家是犯罪而为其提供结算帮助的行为,最多是过失,如果知道上家拿住自己公司资料是用来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张xx是绝对不会做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张xx不能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公安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张xx明知他人可能使用其账户用于犯罪,依然将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犯罪嫌疑人张xx不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上家,让上家用来过流水犯罪,而是生意周转,需要贷款,将自己的对公账户按照上家的要求提供给上家,让上家审查自己的账户是否符合贷款的条件。
并且申请检察院依法责成公安调取犯罪嫌疑人张xx和上家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因为犯罪嫌疑人张xx的手机被公安没收,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张xx没有主观故意,最后检察官采纳本律师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做出撤销案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张xx取保候审的决定。成功做到无罪辩护。
郑重提醒:网上贷款需谨慎,千万不能将自己银行卡及相关信息出借给别人,否则一不小心就涉嫌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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