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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目的未达到,能否直接认定为合同诈骗?

2025-09-27 11:09 176人阅读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投资出现重大亏损后,受损一方时常会陷入对方是不是在诈骗我?的愤怒与质疑中,并试图寻求刑事手段解决问题。然而,民事上的违约或欺诈,是否必然等同于刑事上的合同诈骗罪?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彭某明、彭某辉合同诈骗案((2023)青刑终45号),通过一份详尽的无罪判决,为我们清晰地划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案情简介:一场围绕金矿储量的罗生门

   被告人彭某明、彭某辉及安某晖系某公司股东,该公司持有某金矿采矿许可证。20137月,被害人林某青与曹某军在考察某公司经营的某金矿后与彭某明、彭某辉协商收购事宜。于同年1011日,彭某明、彭某辉(甲方)与曹某军、林某青(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购买甲方在目标公司某金矿及配套企业(选矿厂)的全部股权。转让前甲方各股东的股权为:彭某明占51%;彭某辉占9%,转让后乙方的股权占60%。甲方转让目标公司及配套企业股权的价款为4.5亿元,其中60%2.7亿元。甲方在收到款项之日起1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双方还对各方法律地位的更替、债权债务的处理、移交及相关手续、税费承担、双方保证和确认、协议的解除、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同年1225日,因曹某军退出合伙收购,彭某明、彭某辉(甲方)与林某青(乙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由林某青一人收购。后林某青分多笔向彭某明、彭某辉支付转让价款2.2亿元及违约金1000万元,共计2.3亿元。20147月,彭某明向林某青移交了包括《某金矿考察论证报告》在内的金矿相关资料。彭某明、彭某辉与林某青依约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及相关移交手续。2015116日,林某青以某金矿黄金储量只有415.6公斤并非15为由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股权价款。彭某明、彭某辉反诉要求林某青支付股权转让剩余价款5000万元、承担违约金并要求用林某青质押的20%股权优先清偿上述款项。201611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彭某明等人的反诉请求,判令林某青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并驳回林某青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到无罪判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林某青于2017824日以被彭某明、彭某辉用虚假报告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97日以彭某明、彭某辉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一审: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911日作出(2022)青02刑初1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彭某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与其他犯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二、被告人彭某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其他判项略)。宣判后,被告人彭某明、彭某辉提出上诉。

   二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改判,并于2024111日作出(2023)青刑终45号刑事判决,撤销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彭某明犯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第二项对被告人彭某辉犯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其他判项略)。

   三、裁判理由

    合同诈骗罪法律依据:《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一,被告人彭某明、彭某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害人林某青最初与曹某军合伙收购彭某明、彭某辉的涉案股权,在曹某军退出收购后,林某青主动找彭某明商谈要求单独收购涉案股权。林某青经与彭某明、彭某辉多次谈判,充分协商、亲自考察某金矿后,才与彭某明、彭某辉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彭某明、彭某辉在与林某青签订协议时,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也无证据证实林某青在签订协议时受到彭某明、彭某辉的胁迫,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彭某明、彭某辉为促成交易按约定及时履行了目标公司、配套企业案涉股权变更登记及相关资产手续的移交等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林某青也履行了大部分合同转让款的支付义务。林某青在付款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又向彭某明、彭某辉提出借款请求,彭某明、彭某辉又出借4000万元给林某青。彭某明、彭某辉的行为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是积极履行协议,极力促成交易完成,而不是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林某青以案涉金矿的实际储量与彭某明、彭某辉向其介绍的储量不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双方案涉股权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彭某明、彭某辉通过执行法官向林某青表达了想原价收回林某青持有的金矿60%股权,林某青予以拒绝。结合彭某明、彭某辉在签订、履行合同中的一系列行为,应当认定彭某明、彭某辉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被告人彭某明、彭某辉客观上没有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具体而言:(1)案涉金矿真实存在,且彭某明、彭某辉具有采矿许可证。林某青称彭某明在签订合同时介绍金矿黄金储量有20吨并向其出示了一份储量为15吨的报告。在案证据证实双方签订合同时,彭某明提出双方共同组织专家技术团队对金矿实地勘察,以勘察后的储量确定交易价格。但林某青听从曹某军以一口价定价的意见,放弃彭某明提出根据勘察结果定价的方案。本案无证据证实林某青提交的储量为15吨的报告系彭某明、彭某辉伪造,亦无证据证明在双方谈判时彭某明向林某青出示过储量为15吨的报告。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彭某明、彭某辉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金矿储量的行为。(2)彭某明、彭某辉未实施隐瞒真相的行为。彭某明、彭某辉公司的金矿真实存在,亦确有黄金储量。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中亦未约定以该金矿须具有黄金储量15吨作为股权作价的基础,因此双方合同的内容不存在虚假和欺骗的情形。(3)林某青未陷入错误认识。林某青曾购买、开采过多个矿产,其名下有多家矿产公司,具有一定的买矿、采矿经验,对买矿时的注意事项有明确认知。林某青在与被告人彭某明、彭某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与曹某军对案涉金矿实地考察取样后认为矿石、矿柱品位比较高,矿带比较宽。林某青相信曹某军的融资能力、人脉和手中的矿产资源信息,为了贷款融资听从曹某军的意见同意以一口价收购案涉股权,自愿放弃详细勘探后定价的权利,最终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理性、谨慎基础上做出的决定。彭某明、彭某辉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未实施使林某青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4)林某青所受损失并非被告人彭某明、彭某辉的行为所致。林某青陈述其接手金矿后进行了开采,生产了7万多吨矿石,200多公斤黄金,总价值4000多万元,后因未贷到款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生产。林某青投资金矿出现亏损系其自身生产、经营所致,而非彭某明、彭某辉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林某青所受损失与彭某明、彭某辉无关。

    三,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系合同纠纷。林某青曾以相同事实将被告人彭某明、彭某辉提起诉讼,请求彭某明、彭某辉返还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彭某明、彭某辉不具有诈骗犯罪嫌疑,遂依法驳回林某青的相关诉讼请求。林某青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该案纠纷是因《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法院审理依据应以案涉合同的约定为基础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仅明确了股权转让的价款,并无任何文字表述股权作价的基础是黄金储量15吨,林某青主张双方股权作价的基础是黄金储量15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林某青无证据证明考察论证报告是彭某明、彭某辉提供,亦无证据证明考察论证报告是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作价基础,其主张彭某明、彭某辉存在合同欺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林某青以案涉金矿的实际黄金储量没有15吨,《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股权作价基础是受欺诈为由,请求变更股权价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故驳回林某青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最终总结:民事合同目的未达能否认定为诈骗?

   本案给了我们一个清晰而肯定的答案:绝不能轻易划等号。首先,民事违约/欺诈:重在补偿和恢复原状。即便一方在签约时有夸大宣传(民事欺诈),后果通常是合同被撤销或变更,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诈骗:重在惩罚和预防。必须严格符合非法占有目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这则案例明确向我们传达了,法律会坚决打击真正的诈骗犯罪,但也同样坚定地保护合法的交易自由,绝不会为任何人的商业风险投资提供兜底。

   对于投资者而言,真正的安全感来自于审慎的决策、专业的尽调和严谨的合同,而非事后的刑事控告。这才是健康市场生态中,每一位参与者应有的理性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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