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掩隐解释”),《新掩隐解释》于发布次日起施行,此前法释〔2015〕11号解释、法释〔2021〕8号决定也同时废止。
新解释的发布主要目的系为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以回应司法实务的需求,推动反洗钱工作持续开展。本文将从笔者角度,对新解释的重要内容予以简要分析。
《新掩隐解释》之重要变动
一、明确并扩大客观方面内涵
《新掩隐解释》第1条中,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其他方法”外延进行了明确及扩展。
1、“犯罪所得”明确为赃款、赃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将“犯罪所得收益”明确为通过犯罪所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
解读:采取了较为宽泛的定义,使得对于一些虚拟空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有法可依。
2、“其他方法”系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解读:“任何足以”的标准较为模糊,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明确“明知”的认定标准
《新掩隐解释》第2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解读:必须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同时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规则,一定程度限缩司法推定的适用空间,也为律师有效辩护提供了依据。
三、对“情节严重”之认定作出重大修改
《新掩隐解释》第5条,通过区分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上游犯罪和其他普通侵财上游犯罪,分两款从掩隐次数、特定款物、赃物追缴、损失数额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对于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低的普通侵财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对应的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为五百万元。
解读:《新掩隐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规定采用‘数额+情节’的双重限定模式,打破了“唯数额论”的机械适用,避免因单纯数额过低而导致刑罚过重的现象,只有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如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或者造成赃款赃物无法追回的实害后果的,才能适用升档量刑标准,这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上游犯罪被害人财产损失。
四、增加从宽处罚情形
《新掩隐解释》第4条中明确了“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从宽处罚情形。规定行为人若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尤其是在追查上游犯罪中发挥较大作用的,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解读:对于行为人及其辩护人而言,这一新增是一个重大利好信号,意味着主动配合、积极挽损不再仅是酌定从轻的因素,而成为一条可能通向轻刑化甚至无罪化处理的法定路径。
实务问题
掩饰罪在实务中一直以来有两个痛点,一是唯数额入罪和升格存在滞后性,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二是与其他犯罪的界分不明。本次《新掩隐解释》或多或少都做出了回应,需着重关注。
关于涉案金额:
在《新掩隐解释》中明确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即综合评判,为出罪留出足够的空间。
关于与其他犯罪界分:
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分界之前存在一刀切,提供银行卡就定帮信罪,之后转账就定掩隐罪,以此简单来分界两罪,明显不符合刑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发表的《如何准确界分帮信罪与掩隐罪》一文中提到,帮信罪具有严密刑事法网的堵截性质。对堵截型罪名的判断本应在一般罪名之后,即行为不构成掩隐罪才审查行为是否构成帮信罪。但“一刀切”做法从行为的先后步骤着手,先以提供银行卡行为构成帮信罪为基础,再以后续有附随行为为标准来判断构成掩隐罪,实际上是将堵截型罪名挺在前面,把构成堵截型罪名当作了进一步认定重罪的基础,容易造成两罪的混淆。
《新掩隐解释》第7、8、9、10条中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等强调了掩隐罪作为下游犯罪的性质,从而也侧面说明了帮信罪的堵截性罪名性质。
结语
总而言之,“两高”的新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的新挑战和新需求。它更严密精准,采用综合性入罪标准和差异化的“情节严重”标准,力图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同时,既强调严厉打击,也鼓励配合追赃挽损并对特殊群体从宽处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此外,对于刑事律师来讲,该解释不仅在案件办理层面提升了操作性和可预期性,也为未来相关罪名的规范适用提供了清晰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