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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被告人向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25-10-22 11:16 116人阅读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5日至4月13日间,被告人刘某1通过假冒体育彩票“带单老师”,可指导他人购买彩票并通过网站返点盈利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在被告人刘某1的诱骗下,各被害人陆续登陆其提供的虚假彩票网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在网站内购买彩票并获利。同年4月14 日,刘某2等被害人为获取更大的盈利通过银行转账购买彩票,其中被害人刘某2、叶某转账人民币45.0834万元(以下币种相同)、饶某转账11.6万元、尹某转账10万元、夏某转账2万元,款项均汇入至刘某1尾号0688、崔某某尾号3570的银行账户,后该虚假彩票网站关闭,“老师”失去联系。同日,丁某某(已判决)在明知刘某1指示套现资金为赃款的情况下,根据刘某某提供的尾号为0688、3570的银行卡,利用POS机套现,帮助转移赃款共计60万元。其中,被告人向某在明知款项系赃款的情况下,仍根据丁某某的指示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取现45万元,并从中获取好处费2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平台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8.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予以取现共计45万元,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向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另辩护称:向某系从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本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 赃。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30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某某的黑色苹果X手机、被告人向某的银色苹果7手机各1部予以没收;四、被告人向某被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缴);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人民币686834元,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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