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子女跟随父亲甲生活,乙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子独立生活为止。然而离婚多年,乙并未按时履行义务,但是期间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一系列生活开支乙都在承担,2024年,甲以子女的名义代为起诉,要求乙支付拖欠小孩抚养费70000元。而乙认为多年来自己虽然没有给付抚养费,但是一直有给子女购买生活学习用品,也负担了子女的部分教育支、医疗支出,应该从拖欠的抚养费中折抵。
争议焦点
乙担心抚养费不能直接用在小孩身上,便在离婚后没有直接向甲一支付抚养费,但是这些年一直有给子女购买衣物和日常生活、学习用品,平时也会通过微信给小孩发红包,并负担了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等。甲则认为乙作为母亲,为小孩日常花销是理所应当,并不能抵扣抚养费。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抚养费,根据乙提供的消费记录及转账证明,乙在该期间多次向子女转账、为子女购买生活及学习物品、为子女支付宽带费及医疗费,并在假期与子女共同生活,理应视为乙支付了抚养费,经计算,乙于该期间支出的费用与应承担的抚养费金额基本相当,故对子女主张乙再支付该期间抚养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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