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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死一个,法院判决共同饮酒人连带责任

2025-11-05 21:02 216人阅读

一、案情:

20227523时许,死者刘某与被告韦某行、覃某草、覃某相约到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TATA酒吧喝酒,到达酒吧后,死者刘某与三被告就在该酒吧27号、28号酒桌喝酒(啤酒、鸡尾酒,死者刘某喝有七、八瓶)。2022763时,死者刘某与三被告从TATA酒吧出来后,一起乘坐出租车欲打算去吃夜宵,中途死者刘某因与被告韦某行发生争吵后便从出租车独自下车。随后三被告便继续乘坐出租车离去。不久,死者刘某便打电话给被告覃某草说其要在桂中桥下面打算跳河便挂断电话,回拨后死者刘某未接通,三被告便去桂中桥下面找死者刘某,未见后三被告便离去。202276日下午,死者刘某的尸体在盘古大道的人工河被发现,当时已死亡。

二、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刘某与被告韦某行相约喝酒后,被告覃某草、覃某加入一起喝酒,被告韦某行、覃某草、覃某与死者刘某已构成相约喝酒的事实,作为成年人应知道喝酒达到一定程度会处于醉酒危险的状态, 对相约喝酒的其他人应起到一定谨慎照顾的义务,在死者刘某已喝七八瓶啤酒或鸡尾酒后,作为正常人应知道死者刘某可能处于酒精麻醉的状态,但被告韦某行、覃某草、覃某却在一起乘坐出租车的途中放任死者独自下车后,得知死者刘某有可能自杀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自杀结果的发生,故该院认为被告韦某行、覃某草、覃某对死者刘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韦某行、覃某草、覃某辩称对死者刘某没有照顾义务,与死亡没有任何关系,该院不予采信。死者刘某作为成年女性却过多饮酒,在与被告覃某草通电话后,自己产生轻生的念头并跳河自杀,死者刘某的死亡自已本身具有重大过错责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综合全案证据及案情,法院认为死者刘某对其死亡的结果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韦某行、覃某草、覃某应共同承担20%的责任。张被告韦某行、覃某草、覃某承担连带20%次要责任:932038.5×20%186407.7元,被告韦某行已支付18000元,应予以扣除,仍需支付168407.7

二审法院认为:共同饮酒系典型的情谊行为,单纯的饮酒并不能使共饮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只要出现了损害结果就要求酒局的组织者及同桌饮酒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彼此之间的信赖利益,对于共同饮酒导致的危险结果,组局者及同桌饮酒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包括在饮酒中是否具有不当行为,以及饮酒后是否具有不当行为。本案中,在202275日下午至202276日凌晨3时期间,刘某和韦某行、覃某、覃某草先在韦某乙相家共饮一件金威啤酒,到TATA酒吧后韦某行一直与刘某共同饮酒,而覃某、覃某草与刘某饮酒十分钟左右后分桌饮酒。刘某在TATA酒吧喝了七八瓶鸡尾酒。尽管覃某、覃某草声称其并不清楚刘某在酒吧喝了多少酒,但是酒吧就是饮酒娱乐的场所,其二人应清楚刘某与其分桌后会继续饮酒,且据其二人所言,覃某、覃某草还存在窜桌以及刘某与其三人相约离开酒吧的行为,其二人应明知刘某饮酒的大概情况。根据一般常识,刘某在接连喝了金威啤酒和七八瓶鸡尾酒后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基于上述先后共同饮酒的行为,韦某行、覃某、覃某草在共同相约离开酒吧时负有将其安全送回住处的义务,但三人放任刘某中途下车,未尽到积极护送的义务,致使出现刘某意外死亡的后果,即三被告承担2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

三、律师忠告:

共同饮酒属于一种自发、自主的行为,朋友之间聚餐饮酒不违反传统功德,不应当苛责同饮者过重的责任和义务,共同饮酒者之间对人身安全应该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共饮之间的相互提醒、劝告、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其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其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使对方处于醉酒等危险情形之中,此时同饮者应尽到相应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但是不可能苛责同饮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否则有失公平,大家聚会的时候酒虽然可以调节七分,但不要劝酒、及时制止过量饮酒,一旦出意外,大家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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