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心规则:#担保是否有效,关键看“决议”与“善意”
1. #公司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
《公司法》第15条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关联担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非关联担保:依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 债权人的“#合理审查义务”是担保有效的防火墙
《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将“善意”定义为: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
如何证明“善意”? 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已对决议进行合理审查。
审查标准:
决议机构是否符合章程(董事会还是股东会);
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如关联担保需回避表决);
签章人员是否适格(形式审查);
决议内容是否明确包含本次担保。
→ 律师提示:若对方声称“无需决议”,或仅以合同条款承诺“已内部决议”,这本质上是危险信号!债权人需主动索要并留存决议文件,否则可能因“非善意”导致担保无效。
二、 无须决议的例外情形(法定的“绿色通道”)
《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明确了三类例外,但其适用需严格符合条件: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基于其主营业务特性,豁免逐笔决议。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法理:母子利益高度一体化,无需自我决议。
注意:上市公司不适用此例外。
担保合同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实质重于形式,股东意志已覆盖决议效力。
风险点:需留存股东签字文件,且上市公司仍不适用。
→ 实操建议:
即使符合例外,也需通过以下方式固化证据:
全资子公司:提供股权结构图;
控股股东签字:留存股东身份证明及签字文件。
三、 特殊主体的差异化规则(含最新司法动态)
1. 一人公司:担保有效,但股东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规则: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无需决议,但担保有效(《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
风险转化:若公司因担保无法清偿债务,股东必须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的股东,至于诉讼时是否仍为该公司股东,在所不问】
2.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是效力前提
规则:债权人必须依据公开披露的担保决议订立合同,否则担保无效,且上市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分支机构:授权是关键
普通公司分支机构:需经公司决议授权;未经授权无效,但债权人善意的除外。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开立保函(经营范围内)无需决议;保函外担保需金融机构授权。
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所有担保均需担保公司明确授权,无“概括授权”。
总结起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不是法定代表人一人就可以为的,从法定代表人的角度,需要注意在提供担保时是否取得了公司决议授权,否则,可能因重大过失被追责;从债权人的角度,更要特别注意以上规则,让公司提供担保的时候,必须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否则,可能担保无效。
(特别声明:本文由遵义李光伟律师团队编写,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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