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帅协助组织卖淫罪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取保)
申请人:孙欢欢,小帅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请贵局能够对小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及理由
小帅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申请人接受小帅家属的委托作为小帅的辩护律师。申请人会见小帅后,认为小帅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羁押必要性,恳请贵局能够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详细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小帅从事帮忙接送技师的时间较短,次数较少,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羁押必要性。
根据小帅的陈述,他是八月中旬左右从天津回到齐齐哈尔陪同妻子探亲,在8月20日左右才听从岳母安排,到店里帮忙。因店里晚上员工下班以后人手不够,他就到店里打杂,偶尔也帮忙接送几次技师。到9月11日案发帮忙20天,20天之中一共接送技师仅2名,次数仅为6-7次,平均三天左右才一次,可见其并非该场所的工作人员,只是以晚辈的身份听从长辈的嘱咐偶尔帮忙而已。其岳母也并未交代接送技师是做什么,他自己一开始也不知道,只是偶尔听技术聊天时隐约感觉技师的工作内容有可能和卖淫有关,但是也并未仔细核实,想着自己帮几次忙就回天津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没有过多询问。根据以上事实可知,小帅在主观上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的直接故意,而是疏忽大意的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羁押必要性。
二、小帅到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隐瞒和反复,其也不掌握本案关键证据,没有毁灭证据可能,不具有羁押必要性
辩护人会见小帅,其陈述在公安机关共有两次供述,均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因为其到齐齐哈尔并不是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仅仅是探亲,参与犯罪行为极少,将自己知道的那部分犯罪事实全部供述,没有任何隐瞒。因为参加少,所以也不掌握案件证据,也不存在毁灭证据可能性,因而不具有羁押必要性。
三、小帅的收款码中的进账,其中有其在天津经营正常生意所得,部分为本起案件的经营收入,提供二维码并非为了帮助岳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被动提供的,其愿意上缴收款码中的违法所得款项
根据小帅的陈述,是其岳母要求小帅提供二维码的。小帅作为女婿,来到齐齐哈尔市探望,从人情角度讲,没办法拒绝长辈的请求。其收款码中如果认定有违法所得,在公安机关查清数额以后,其愿意配合上缴。
四、小帅本次犯罪是偶犯、初犯,不具有再犯可能性,没有羁押必要性
小帅因为回齐齐哈尔探亲不慎触犯了法律,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极为偶然。在本次犯罪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是初次犯罪。这种初犯、偶犯的可改造空间较大,且一般不具有再犯可能性。小帅也表示对本案的发生十分后悔,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他没有做好父亲的榜样十分愧疚,她的妻子一个人在外面,父母被羁押,老公被羁押,这个家庭目前遭遇毁灭性的打击。虽然本次是触犯了法律,但是他表示一定改过自新,再也不犯,恳请贵局能够对小帅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一定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随传随到,不毁灭证件,望贵局能够对其网开一面,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花花分局
申请人:孙欢欢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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