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泽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了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泽泽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也听取了泽泽向辩护人的陈述,辩护人对泽泽的定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泽泽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详细法律意见如下:
一、泽泽未实施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其参与掩饰隐瞒犯罪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案证据可知,泽泽于2021年的9月2-4日时还在山东青岛,当时没有返回到齐齐哈尔市帮助龙龙实施银行卡转账的行为
公安机关指控泽泽参与5起犯罪,日期分别是2021年9月2日一起、9月3日两起、9月4日两起。辩护人通过阅览卷宗,查看了所有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整理如下:
1、在泽泽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泽泽自述:“从2021年9月9日开始跑分的。”嚎嚎第一次讯问笔录也供述是9月9日开始跑分的。多人供述均能够证实,泽泽与嚎嚎是同一天到该团伙帮助龙龙实施跑分的,二人关于实施跑分的时间上供述的内容能够互相印证。
2、玉玉在讯问笔录中自述:“2021年8月末开始跑分的,2021年9月初才步入正轨。”
3、龙龙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自述到:“从2021年9月初开始的,第一天熟悉业务,熟悉后找来两个朋友天天和鑫鑫,三个人又干了三四天,我就把嚎嚎和峰峰找来一起干了,嚎嚎又找来的泽泽和俊俊。”
4、天天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供述到:“9月6日那天下午,玉玉就说先开工试试”而且根据天天和龙龙的供述可以互相印证,天天开始跑分是早于泽泽三四天的,能够与泽泽及嚎嚎的供述互相印证,泽泽是9月9号开始跑分的。
5、在泽泽之前的峰峰也供述大概是在9月7日开始跑分的。
结合本案所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确定泽泽在2021年9月4日以前还没有回到齐齐哈尔市帮助龙龙实施跑分的犯罪行为。多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互相印证,泽泽是从2021年9月9日开始跑分的。
二、根据泽泽的供述其获利6700元可以推断其参与跑分的时间晚于2021年的9月9日。
泽泽第一次讯问笔录供述,其获利中有2000元是出售两张卡(每张1000元)的违法所得,还有试用期工资200元,那么剩余的4500元就是正式跑分挣的工资,按照每天300计算,泽泽工作了15天(4500元/300元),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可以得知,泽泽是2021年9月26日被抓获的(当天并未开工资)。那么根据获利往前倒推16天。又可以印证泽泽正式开始跑分是9月9日。其在2021年9月2日-4日并未实施帮助龙龙转账的跑分行为。
三、泽泽的两张银行卡之所以在2021年的9月4日被用于跑分,是因为其在9月1日与俊俊共同给龙龙邮寄了银行卡
辩护人听取了泽泽供述其9月4号之前没有在齐齐哈尔的供述以后,询问他为何他的银行卡在9月4日被用于跑分,泽泽供述在2021年的9月1日向龙龙邮寄了三张银行卡(分别是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天津银行),当时他与俊俊共同在青岛将银行卡邮寄给龙龙的。所以本案才会出现俊俊和泽泽没有回到齐齐哈尔的情况下,他们的卡也被用于跑分,但是这个转账的行为,不是泽泽本人实施的。
四、本案确有证据能够证明2021年9月4日之前,泽泽、俊俊和嚎嚎三人当时在青岛市并未返回齐齐哈尔市
辩护人通过询问泽泽,其陈述9月4日他和俊俊及嚎嚎已经决定要共同返回齐齐哈尔市,为此特意一起在青岛海边拍的照片留念,而且还发了快手,泽泽的快手还保留当年发的视频,视频里泽泽自己还评论说齐齐哈尔见。泽泽陈述,当时他们三个人互相帮对方拍照,泽泽当时拍照的手机还在侦查机关扣押,通过查询手机相册中的拍照时间,即可证明泽泽陈述是否属实。另外,泽泽还陈述,嚎嚎当时用自己的手机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三人购买火车票的截图,嚎嚎的手机也被扣押在侦查机关,可以通过查看泽泽的手机还有查看嚎嚎手机中关于泽泽购买火车票的记录,证明泽泽2021年9月4日不在齐齐哈尔市,无法事实公安机关指控的五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认定一个人有罪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本案中泽泽在侦查机关扣押的手机可以核实泽泽2021年9月4日尚在青岛的事实,公安机没有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调查嫌疑人购买火车票的记录,即便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时泽泽三人在青岛,遵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以及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认定原则,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泽泽参与了指控的5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更何况根据以上的证据,辩护人认为足可以证明起诉意见书中的5起刑事犯罪时间泽泽还没有开始参与跑分。故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对泽泽的指控不存在,泽泽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以上意见请贵院考虑并采纳
此致
Jh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孙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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