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意义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兼具家庭法和财产法属性,其价值理念既有家庭共同体的一面,也有对个人意志的关注。夫妻财产制决定婚姻在“财产和财产管理”上实现多大程度的婚姻共同体。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并不全由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如基于婚姻行为产生的扶养义务和家事代理权直接适用相应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在夫妻之间形成的劳动合同和合伙合同直接适用相关合同规定。
婚姻本身并不产生夫妻财产制度上的法律效果。婚姻追求夫妻一体,互负共同生活的义务和共同承担责任。夫妻财产制并非追求夫妻分享的财产越多越好,或者婚后所得一律共同。比如分别财产制下,婚姻原则上和配偶双方的财产没有任何关系,配偶双方的财产彼此分开。但分别财产制下也存在一定的夫妻共同体义务,如允许另一方共同占有和使用婚姻住宅及家庭用具的义务。不管何种夫妻财产制,均应在经济层面维护婚姻,让婚姻和家庭生活不受夫妻自利动机之妨碍。
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以夫妻财产制的发生为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不同国家的法定财产模式并不相同。《德国民法典》将财产增益共有制或称剩余共同制设定为法定财产制。我国《民法典》则将婚后所得共同制设定为法定财产制,并增设夫妻特有财产来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约定财产制可分为自由式约定财产制和选择式约定财产制。
采选择主义模式的国家,不仅在法律上预设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还会就具体类型在内容上予以规范性指引。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以分别财产制和一般共有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变通方式。
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哪种夫妻财产制,《民法典》第1065 条未作规定,即没有对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财产制进行限制。当事人不愿意概括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类型时,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甚至某一项财产进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