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酌定不起诉(郑州刑事辩护律师王丽成功案例)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酌定不起诉、认罪认罚、退还违法所得。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说案件辩护能够成功,要特别感谢XX市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办案,肯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将“罪责刑相适应、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落到实处,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案情
当事人为务工人员,初中肄业。嫌疑人从上线处购买车辆档案信息,信息中内含车辆所有人姓名、公民 身份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登记证书编号、机动车状态、使用 性质、厂牌型号、车辆类型、获得方式、所有权、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抵押情况等)并转卖他人。经公安侦查,嫌疑人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230条,违法所得11300元。案发后,嫌疑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被公安取保候审。
公安指控:
当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指控当事人非法购买并转卖包含公民身份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相关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涉案信息数量、违法所得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遂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院量刑建议:拘役3-6个月并处缓刑。
案件结果:最终,检察机关采纳 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 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要点
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检察院已经出了量刑建议书,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耗费两天两夜的时间,认真查阅了案件证据,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写了请求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要点如下:
1、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都是应下家的要求查询车辆信息,其下家都是作报废车生意的,其下家共有5人,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有三个下家都是主动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车主的身份证号,车辆照片,车牌号,或车主的行驶证,让犯罪嫌疑人查一下车辆有无抵押、逾期检验及报废标准信息,看是否能够报废注销?而犯罪嫌疑人为其下家提供的仅仅是这些车辆有无抵押、逾期检验及报废标准信息,这些信息严格来讲并不属于侵害公民的财产信息。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当犯罪嫌疑人的下家为其提供的车主的身份证号已经包括车主的的家庭住址、姓名,又提供车主的车牌号、车架号、车辆外观、车架号这些能够和别的自然人单独区分的财产状况后,犯罪嫌疑人再查询的这些抵押和报废信息已经没有什么单独的财产特征,其中诸多如车牌号、车辆尺寸、外观、车架号、质量、环保达标标准、排量、车辆报废年限等信息在汽车官网、汽修宝等网站平台上是能查询到的公开信息,不是个人私密信息。既然是公开信息,就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这一部分其下家已提供的财产信息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些信息加起来共计199条,辩护人认为这些信息并没有侵害公民的财产信息。
而依照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才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
2、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观恶意不深,其查询调取车辆信息的出初衷是为了做车辆报废销户,用于核实车辆与车主之间的信息一致性,以及车辆状态是否有盗抢、查封、抵押、违章等纠纷和违法行为,确保车辆能够正常报废注销,不是为了犯罪活动。
3、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贩卖的车辆档案信息虽含公民个人信息,但下家多用于合法经营场景,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情节未达到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程度。
4、当事人悔罪态度诚恳,主动弥补过错,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具备从宽处理情节。
综上,请求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酌定不起诉
郑重提醒: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买卖、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均属违法行为,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无论从事何种行业,都应坚守法律底线,切勿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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