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与郑某保持情人关系,并多次向郑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10万元。吴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周某赠予郑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其返还10万元。
01法院判决
一、确认周某与郑某建立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吴某10万元。
02裁判理由
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周某婚内与被告郑某保持情人关系,并发生频繁钱财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周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郑某,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其赠与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了原告吴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03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任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违背了公序良俗,有悖社会道德,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应为无效并返还。
04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