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依据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财产(第1063条第三项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婚前财产;
(二)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 基本原则
原则一:有约定从约定(意思自治优先)
原则二:无约定适用法定财产制
婚前财产 → 个人所有
婚内所得 → 夫妻共同共有
(二) 约定财产制
1. 对内效力
可自由约定婚前/婚内财产归属形式
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适用法定财产制)
约定生效后对双方具拘束力
2. 对外效力
个人债务相对人知道约定时,可对抗该相对人
证明责任:由夫/妻方承担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
(三) 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永远属于个人所有。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如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瞩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擎息、自然增值都属于个人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30/31条
(四)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原则(第1062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此谓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实际取得或明确可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一方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继承/赠与特别规则
| 情形 | 归属认定 |
|---|---|
| 法定继承 | 夫妻共同共有 |
| 遗嘱继承/受赠 | 未明确归属 → 共同共有 |
| 遗嘱/赠与指定一方 | 个人财产 |
特殊国情:父母购房出资
(五) 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特则
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第27条、第71条规定,分解如下: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5.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27/71条
(六)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
依据第1062条第2款,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处理权含义
日常生活需要 → 任何一方可单独决定(家事代理)
非日常生活重要处理 → 需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善意第三人保护:他人有理由认为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得对抗
房屋擅自处分处理:
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不动产登
造成损失方离婚时可索赔
(七) 夫妻赠与与彩礼处理
1. 夫妻间房产赠与
约定房产赠与/共有但未变更登记时
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按道德性质赠与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
2. 彩礼返还条件
可请求返还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
(2)已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需离婚为前提)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需离婚为前提)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
律师介绍:胡艳律师
北京大学毕业
从业近10年
浙江律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