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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行人代位追偿,法院不予支持

2025-11-24 11:25 1097人阅读

一、案例介绍

   2019年6月,李四在市区里骑着共享自行车与张三驾驶的宝马牌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李四倒地受伤,张三将李四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并预付10000元的医疗费用,同时造成机动车保险杠及大灯损坏。经交警支队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认定,李四未按规定走非机动车道、闯红灯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李四付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三不服事故责任,即无责。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张三的车辆受损,经保险公司定损为5万元,因车辆投保了车损险,根据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张三车辆的修理费用。李四与张三之间的垫付费用的纠纷解决不久后,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对李四的追偿权纠纷诉讼,要求非机动车一方的李四承担保险公司承担的车损的维修费用。

二、答疑解惑

法院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的,原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中,未规定对于机动车方的损失,非机动车方应当进行赔偿,而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方式,实现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非机动车一方并非该条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然,在生活中很多非机动车、行人漠视交通规则,横冲直撞,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如果一概不支持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行人索赔不仅不利于引导电动车、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反而会导致其违法行驶与机动车争抢路权行为的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助长了“碰瓷”者的嚣张气焰,出现“碰瓷专业户”,机动车方就存在较大被“讹”的风险。因此,该类案件还应分清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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